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HM-113-聲-3224-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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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2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彬維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上易字第50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彬維(下稱被告)已於羈押 期間深刻反省,亦與被害人和解,然因被告之父親年邁需要照顧,請審酌被告已坦承犯行,以及家庭狀況和經濟能力,使被告能於執行前多陪伴家人、安頓家裡,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 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法院雖同意檢察官借提被告執行徒刑,並非認羈押原因已消滅。是以,法院如同意檢察官借提被告執行徒刑,其羈押原因未消滅,應認原執行羈押期間中斷進行(本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   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第346條第3項、第1項恐嚇取財未遂罪等,經本院以113年度原上易字第50號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予以羈押在案,惟被告因另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以100年度台非字第3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殘刑有期徒刑5年7月14日,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並於113年11月19日向本院函洽借提執行,經本院同意,被告已於113年12月2日發監執行,有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19日新北檢貞壬113執更助1118字第1139148182號函、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2日113年執更助壬字第1118號執行指揮書可參,是被告自113年12月2日起,已屬另案在監執行之受刑人,羈押業已中斷,被告已非羈押中之被告,自無具保停止羈押予否之問題,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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