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HM-113-聲-3228-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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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煜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25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所載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附表編號2所載犯罪日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法律上屬於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之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考量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之罪名相同,罪質與犯罪手法類似,所侵害者為均為財產法益,與附表編號4之罪之侵害法益種類及手段,與各罪間之關連程度等整體可非難性,暨受刑人具狀稱對本件定刑無意見,與受刑人前曾經第一審判決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定刑2年8月,經本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判決就其中2罪撤銷改諭知較輕之刑(第一審判決附表壹編號42、43)之內部界限等一切情狀,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 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下稱新竹地檢;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第一審判決附表壹編號45) 詐欺(共2罪:第一審判決附表壹編號42、43) 詐欺(共3罪:第一審判決附表壹編號41、50、附表參)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均有期徒刑1年1月 均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8日 ①108年7月15日②108年7月16日 ③108年7月17日 ①108年7月11日②108年7月15日 ③108年7月3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077、29946、27547、32563、22565、24991、24988、32570、17336、31483、30819、27776、31784、32544、32814、21109、18647、27859、30818、23498、26033號、109年度偵字第611、5576、5577、4738、2564、2699、523、173、4732號;追加起訴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038、28605、31899、20221、23069、23655、28517、31893、32030號、109年度偵字第11502、12207、12208、17400、18613、20521、27352、33899、7111號、110年度偵字第3224、3080號;移送併辦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950、21441、26038、28605、25707、28936、32030、23655號、109年度偵字第7524、4133、7039、17343、11052、10528、29134、18613、33899、11059號、110年度偵字第3224、10616、10617、11153、6917、10117、10117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09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69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73號、110年度偵字第9995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770、6538、5773號、110年度偵字第1544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76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077、29946、27547、32563、22565、24991、24988、32570、17336、31483、30819、27776、31784、32544、32814、21109、18647、27859、30818、23498、26033號、109年度偵字第611、5576、5577、4738、2564、2699、523、173、4732號;追加起訴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038、28605、31899、20221、23069、23655、28517、31893、32030號、109年度偵字第11502、12207、12208、17400、18613、20521、27352、33899、7111號、110年度偵字第3224、3080號;移送併辦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950、21441、26038、28605、25707、28936、32030、23655號、109年度偵字第7524、4133、7039、17343、11052、10528、29134、18613、33899、11059號、110年度偵字第3224、10616、10617、11153、6917、10117、10117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09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69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73號、110年度偵字第9995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770、6538、5773號、110年度偵字第1544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76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077、29946、27547、32563、22565、24991、24988、32570、17336、31483、30819、27776、31784、32544、32814、21109、18647、27859、30818、23498、26033號、109年度偵字第611、5576、5577、4738、2564、2699、523、173、4732號;追加起訴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038、28605、31899、20221、23069、23655、28517、31893、32030號、109年度偵字第11502、12207、12208、17400、18613、20521、27352、33899、7111號、110年度偵字第3224、3080號;移送併辦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950、21441、26038、28605、25707、28936、32030、23655號、109年度偵字第7524、4133、7039、17343、11052、10528、29134、18613、33899、11059號、110年度偵字第3224、10616、10617、11153、6917、10117、10117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09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69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73號、110年度偵字第9995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770、6538、5773號、110年度偵字第1544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7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 判決 日期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非字第146號 113年度台非字第146號 113年度台非字第146號 確定 日期 113年9月12日 113年9月12日 113年9月12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353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6月21日至108年6月2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077、29946、27547、32563、22565、24991、24988、32570、17336、31483、30819、27776、31784、32544、32814、21109、18647、27859、30818、23498、26033號、109年度偵字第611、5576、5577、4738、2564、2699、523、173、4732號;追加起訴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038、28605、31899、20221、23069、23655、28517、31893、32030號、109年度偵字第11502、12207、12208、17400、18613、20521、27352、33899、7111號、110年度偵字第3224、3080號;移送併辦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950、21441、26038、28605、25707、28936、32030、23655號、109年度偵字第7524、4133、7039、17343、11052、10528、29134、18613、33899、11059號、110年度偵字第3224、10616、10617、11153、6917、10117、10117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09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69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73號、110年度偵字第9995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770、6538、5773號、110年度偵字第1544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7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 判決 日期 113年5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非字第146號 確定 日期 113年9月12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2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