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HM-113-聲-3242-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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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聖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28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聖諾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聖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2)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於民國113年5月28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此有受刑人所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詳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非法持有刀械罪、附表編號2 為非法寄藏非制式槍枝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及罪質均不同,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節)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之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原則,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另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部分,既 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22日 101年某日至112年3月2 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806、177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806、1773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55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559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8日 113年5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同上 113年度台上字第290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8日 113年7月26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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