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HM-113-聲-3250-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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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秉宣 (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 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276號)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秉宣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13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 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罪合併聲請定執行刑 之事實,有各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附表編號1至6,宣告刑共3年9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3萬元,曾經2次定執行刑,大幅減除刑度,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併科罰金13萬元;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32頁及受刑人之陳述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23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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