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HM-113-聲-3252-20241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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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秀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 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前揭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犯罪時間間 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是否具專屬性或同一性、行為次數等一切情狀,並參酌本院以院高刑往113聲3252字第1130008766號函函請陳述意見,於113年12月5日送達於住所,且本院另依臺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定刑函記載之住址(即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遭退件,電詢基隆地檢署執行科獲回覆:這個地址跟受刑人沒有關係等語,受刑人復未在監在押,然其迄未回覆,有上開聲請定刑函、函(稿)及送達證書、法院出入監紀錄表、本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公務電話查詢記錄表附卷可稽等情(見本院卷第5、389、391、393、395、407、415頁),經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在不逾越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12間-108/12/27 109/06間-109/07間 109/09-109/09/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98號等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98號等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9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20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20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20號 判決日期 113年08月22日 113年08月22日 113年08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20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20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9月26日 113年09月26日 113年09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空白 空白 空白 ==========強制換頁========== 編 號 4 5 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8/04-108/05/02 109/11間-109/11/16 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98號等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98號等 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空白 案 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20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20號 空白 判決日期 113年08月22日 113年08月22日 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空白 案 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20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20號 空白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9月26日 113年09月26日 空白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空白 備註 空白 空白 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