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HM-113-聲-3253-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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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天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30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天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天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黃天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即民國109年9月23日)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附表編號3、4所示之11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嗣經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53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27~131頁),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判決宣告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本院函詢受刑人,詢問其對本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 ,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5頁)。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酌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編號2為偽造有價證券罪、編號3及4均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編號3及4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類,及審酌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2、3至4所示之2罪、11罪,先前分別經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6年。且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黃天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偽造有價證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9次) 犯罪日期 108/09/26 108/01/16 109/02/14、109/01/05、 109/01/03、109/01/06、 109/01/08、109/03/05、 108/12/25、109/03/12、 109/01/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983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764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06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339、2476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苗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2406號 109年度訴字 第382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533號 判決日期 109/08/20 110/05/27 113/09/11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苗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2406號 109年度訴字 第382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5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9/23 110/07/12 113/10/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757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0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186號 編號1-2經苗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7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899號、110年度執更緝字第107號) 編號3-4經桃園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0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2次) 犯罪日期 109/02/14、108/12/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339、2476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533號 判決日期 113/09/1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5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10/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186號 編號3-4經桃園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0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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