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HM-113-聲-3255-2024120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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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28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碧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碧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本文、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各罪依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時空密接,各罪依附程度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分別判決 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至12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毒品相關犯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2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集中於100年1月28日,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屬相似,各罪依附程度較高,應給予定刑上之寬減。然附表編號3至12所示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係將毒品散布他人,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影響社會治安,而與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為戕害自身身心之罪質尚有不同,二者分屬不同犯罪類型,其行為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不相同,亦即依附程度較低;又佐以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3至12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2月,及受刑人於本院表示意見稱:考量受刑人尚有另案接續執行,為避免有責罰顯不相當之虞,請求本件酌定有期徒刑17年4月等語(見本院卷第151頁)。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0/01/28 100/01/28 099/12/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桃園地檢100年度 毒偵字第773號 桃園地檢100年度 毒偵字第773號 桃園地檢100度 偵字第2120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0年度審訴字 第1397號 100年度審訴字 第1397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2658號 判決日期 100/09/02 100/09/02 103/02/1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0年度審訴字 第1397號 100年度審訴字 第1397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168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0/10/03 100/10/03 103/05/22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是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0年度 執字第13054號 桃園地檢100年度 執字第13054號 桃園地檢103年度 執字第7774號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3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8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099/12/31 100/01/06 100/01/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桃園地檢100度 偵字第21201號等 桃園地檢100度 偵字第21201號等 桃園地檢100度 偵字第2120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2658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2658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2658號 判決日期 103/02/11 103/02/11 103/02/1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1689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1689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168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05/22 103/05/22 103/05/22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3年度 執字第7774號 桃園地檢103年度 執字第7774號 桃園地檢103年度 執字第7774號 編號3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0/01/16 099/10/01 099/11/0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桃園地檢100度 偵字第21201號等 桃園地檢100度 偵字第21201號等 桃園地檢100度 偵字第2120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2658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2658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2658號 判決日期 103/02/11 103/02/11 103/02/1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1689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1689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168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05/22 103/05/22 103/05/22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3年度 執字第7774號 桃園地檢103年度 執字第7774號 桃園地檢103年度 執字第7774號 編號3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099/10/28 099/11/06 099/11/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桃園地檢100度 偵字第21201號等 桃園地檢100度 偵字第21201號等 桃園地檢100度 偵字第2120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2658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2658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2658號 判決日期 103/02/11 103/02/11 103/02/1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1689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1689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168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05/22 103/05/22 103/05/22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3年度 執字第7774號 桃園地檢103年度 執字第7774號 桃園地檢103年度 執字第7774號 編號3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