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HM-113-聲-3268-20241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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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威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 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 執聲字第2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威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威廷因竊盜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 號1至6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狀),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加重)竊盜罪,渠等 罪質雷同,犯罪時間又集中分布在112年7月、9至10月間,惟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相同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亦屬相同之竊盜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高,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暨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2項、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7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25日至112年7月26日 112年9月5日 112年7月2日 (6次) 112年7月20日 (1次)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15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15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01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4號 113年度易字第14號 112年度易字第1515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1日 113年2月1日 113年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4號 113年度易字第14號 112年度易字第151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12日 113年3月12日 113年4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96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9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22號 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北地院113年度易字第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5罪)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21日 112年10月17日 (4次) 112年10月23日 (1次) 112年10月23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019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13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1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515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69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69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9月26日 113年9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515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69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6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10日 113年9月26日 113年9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22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41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