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HM-113-聲-3308-20241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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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0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佑在 (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 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294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佑在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罪,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 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事實有各判決可憑,檢察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 准許。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附表編號2至4,宣告刑共24月有期徒刑,曾經定執行刑1年6月有期徒刑,減除刑度有期徒刑6月;受刑人從民國86年開始觸犯竊盜罪,本院前案紀錄表共71頁,有無數竊盜罪科刑紀錄及受刑人之陳述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23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