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HM-113-聲-3314-202412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翔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32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翔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翔偉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數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各罪依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時空密接,各罪依附程度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數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 示(檢察官聲請書原附表編號4之判決確定日期欄誤載為「113/01/19」,應更正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業務侵占、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賭博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恐嚇取財罪,均核屬不同犯罪類型,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各罪依附程度較低;又佐以附表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0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18年6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加計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10月,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及受刑人於本院表示意見稱:請求依數罪併罰基準0.7以下之比例原則重新裁定,給予受刑人自新機會,使其早日重返社會等語(見本院卷第115頁)。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占等 侵占等 侵占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7罪) 有期徒刑8月(12罪) 有期徒刑7月(6罪) 犯 罪 日 期 104/09/01、104/09/23、 104/10/19、104/10/23、 104/10/27、105/01/05、 104/11/11 104/08/26、104/09/01、 104/09/10、104/11/09、 104/12/29、105/01/08、 105/01/14、104/11/09、 104/10/15、104/11/02、 104/12/10、104/12/15 104/09/23、104/09/25、 104/11/13、105/01/20、 105/01/25、104/12/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1703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1703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17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291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291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291號 判決日期 107/07/12 107/07/12 107/07/1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291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291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29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08/18 107/08/18 107/08/18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6580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6580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6580號 編號1-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 號 4 5 罪 名 賭博 恐嚇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4/01/01~104/03/31 104/03/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 偵字第15125號等 臺北地檢104年度 偵字第1512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5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99號 判決日期 112/12/04 113/05/0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51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28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1/09 113/10/23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1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