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HM-113-聲-3320-202412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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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任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任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任昭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 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受刑人,並經其表示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1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附表編 號1至2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109、111至141、143至149頁)。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列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而附 表編號1、2、4、5所列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㈣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1至115、149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案件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61頁),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㈤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列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2、4、5所列之罪併合處罰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解釋意旨,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強制猥褻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10/08 111/05/24 111年10月中或下旬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軍偵字第126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63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44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軍侵訴字第11號 111年度訴字第2448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31號等 判決日期 112/05/22 112/05/23 113/01/18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06/20 112/06/20 113/02/19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強制猥褻等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7、8月至 112年3月15日 111/07/06至 111/07/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446號等 士林地檢111年度軍偵字第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31號等 112年度上訴字第 4804號 判決日期 113/01/18 113/06/13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同上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 2160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3/07/03 11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