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HM-113-聲-3340-202412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學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學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學興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及同條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6罪, 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毀越或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犯罪時間在民國110年12月15日至112年9月8日間,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復衡酌上揭犯罪反映出受刑人之人格特性、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等因素,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5日 111年11月29日 111年09月0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215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95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30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84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9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16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9月27日 112年12月04日 112年12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84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9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169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9月27日 113年01月09日 113年04月0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3至5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5 6 罪名 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09月27日 111年10月13日 112年09月0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30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30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15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16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169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4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2月28日 112年12月28日 113年07月0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16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169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42號 確定 日期 113年04月02日 113年04月02日 113年07月0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3至5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