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HM-113-聲-3341-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楷元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35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載宣告刑及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附表編號2所載犯罪日期,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法律上屬於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又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中,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各罪,犯罪時間緊接,犯罪手法具有重複性,均係侵害各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罪質、及所犯幫助洗錢罪之侵害法益狀況,考量各罪間之整體可非難性,與被告具狀所表示之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 ,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在案,然與附表編號2所示各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前揭說明,仍應就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至已執行部分,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之折抵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得抗告 附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下稱新北地檢) 編號 1 2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共12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1年2月(共8罪)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③有期徒刑1年4月 ④有期徒刑1年6月 ⑤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①109年8月24日 ②109年8月28日 ③109年9月1日 ④109年9月2日 ①109年2月16日②109年2月28日 ③109年2月17日④109年2月26日 ⑤109年2月19日⑥109年2月20日 ⑦109年2月21日⑧109年2月23日 ⑨109年2月27日⑩109年3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15、第1411、第3234、第4068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63、第264、第265號;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4262、第464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91、18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簡字第2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24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0月26日 112年8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簡字第2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24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2月1日 112年10月7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號(已執行在案)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94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