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HM-113-聲-3344-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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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34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傅傑(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現行法律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如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易言之,依現行刑法規定,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經受刑人請求,即得合併定應執行 之刑。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數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5、6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亦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所示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附表編號2、3、5所示為踰越窗戶竊盜罪,附表編號4所示為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附表編號6所示為踰越窗戶竊盜罪、毀壞門竊盜罪,罪質不同,行為態樣、手段迥異,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經本院送達繕本及陳述意見函後則迄今未表示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111頁之本院送達證書),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3、5、6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日 111年8月27日 111年6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440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調院偵字第180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2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18號 112年度易字第12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16號 判決 日期 112年3月10日 112年4月27日 112年4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18號 112年度易字第12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16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12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1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34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2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55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0月(3罪)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3日 111年11月19日 112年2月8日 111年7月30日至112年1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2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04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調偵緝字第5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16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02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9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3年4月1日 113年4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16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02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9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3年7月11日 113年4月1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56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6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