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HM-113-聲-3351-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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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5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陳藝恩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執更助壬字第53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一一 三年執更助壬字第五三四號執行指揮書應予撤銷,由檢察官另為 適當之執行指揮。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藝恩(下稱聲明 異議人)前因妨害自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6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3年執更助壬字第534號執行指揮書(下稱本案執行指揮書)執行在案,惟聲明異議人所犯前開妨害自由及傷害案件,均於案發時即遭員警逮捕,並經警拘留於警局過夜,翌日移送至地檢署經檢察官訊問,聲明異議人因此身體自由受拘束共計2日,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抵,始為合法。請撤銷新北地檢署上開執行指揮書等語。 二、按受刑人得折抵刑期,以因本案受我國司法權行使致受羈押 或逮捕、拘提者為限,此觀刑法第46第1項(修正後為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下同)、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甚明。所謂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應包括司法警察機關因調查犯罪情形對被告所施之拘禁在內,而受警逮捕、拘提到場之被告經移送檢察官訊問後,如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於翌日逕命具保者,實務上被告均在公權力拘束下辦理具保手續,是以被告於具保釋放前,既受身體自由之拘束,實質上與受羈押並無不同,其候保期間如不予折抵,則無非自由刑之延長,有違刑法第46條之立法意旨,自應予以折抵,以保障人權。而羈押日數折抵方法,應從有利被告之原則解釋,雖未滿1日,仍准予折抵刑期1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分別經本院以111年度上 訴字第2981號(下稱甲案)、111年度上訴字第3055號(下稱乙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又甲、乙案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在案,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本案執行指揮書指揮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入監服刑,並於該指揮書「羈押及折抵日數」欄記載:「無」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系爭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6、57頁)。  ㈡聲明異議人上開乙案於110年3月30日下午3時30分許,經警拘 提到案,並於翌日解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經檢察官訊問後,於同年月31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羈押,經該院法官訊問後,於同年月31日諭知請回等情,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訊問筆錄、羈押聲請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偵查隊調查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桃園地院訊問筆錄(見本院卷第59至93頁)在卷可查。聲明異議人於經警拘提時起,並解送檢察官複訊後聲請羈押,迄至桃園地院法官訊問後諭知請回、當庭釋放之時止,實質上其人身自由仍處於公權力拘束之下,該期間所受拘束與自由刑無異,如不予折抵,有違修正後現行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之立法意旨。參以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1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1日。」,就羈押前之拘禁期間得併入羈押日數計算已有明文;雖聲明異議人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後經釋放,而無上開條文之適用,惟為保障聲明異議人之人權,應作有利其之解釋。是以,聲明異議人於乙案受拘提至釋放之期間,其人身自由既受公權力拘束,自應予折抵刑期。至聲明異議人上開甲案,係主動前往警局製作調查筆錄,未經警解送至地方檢察署,嗣經檢察官傳喚到庭後諭知請回,仍未有任何限制其人身自由之情形,業經本院調閱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76號卷核閱無訛,聲明異議人主張此部分遭逮捕、人身自由受限制云云,洵不可採。 四、綜上,系爭執行指揮書漏未將乙案遭拘提至其被釋放之期間 予以折抵,檢察官之指揮執行容有不當,是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系爭執行指揮書,由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分。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486第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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