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HM-113-聲-3352-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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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亜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一裁判或數裁判各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分別定其執行刑,但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3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部分僅應予扣除(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是合於數罪併罰之各罪,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時,固然有其中之一罪或數罪所科處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者,仍不得認定該檢察官所為聲請係不合法而予駁回。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下稱桃園地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共5罪)所示之罪刑,前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訴緝字第58號判決,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3年8月;附表編號8(共10罪)所示之罪刑,經桃園地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42號判決,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然該等罪刑既於本件併合更定其執行刑,上開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自已失效,並以原來宣告之罪刑為計算基準如前述。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7所示之罪刑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1至3、5至6、8所示之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又附表編號5、6之罪刑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l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應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折抵扣除,併予敘明。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33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且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3 款、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販賣運輸毒品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2年9月、2年8月、1年6月、1 年5月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16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0日至 110年4月13日 110年9月30日、 110年6月27日、 110年8月13日、 110年8月13日、 110年8月11日 110年12月21日、110年12月26日(5次)、110年12月30日(7次)、110年12月31日(3次) 、110年12月3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35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468、46464號、111年度偵字第2595、3356、19762、2151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649、11830、13788、19926、21350、41230、28961、30492、31394號、112年度蒞字第10663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85號 111年度訴緝字   第58號 111年度訴字第14 48號、112年度訴字第465號 判決日期 111/04/08 112/02/08 113/02/06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85號 111年度訴緝字   第58號 111年度訴字第14 48號、112年度訴字第46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5/20 112/07/18 113/03/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34號 (已執畢)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5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205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2次)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3萬元(4次)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2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2月17日 (2次) 111年2月17日 (2次) 111年2月18日 (2次) 109年9月22日至 110年1月11日間某日 (聲請書誤載為 110年7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535、153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535、 153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157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49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787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3423號 判決日期 112/07/05 112/07/05 112/11/0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787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342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8/09 112/08/09 112/12/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67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6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603號 編號 7     8 罪名   施用毒品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6日 111年1月21日 (10次)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92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823、282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   2468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271號 判決日期 112/07/14 112/05/1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   2468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27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8/18 113/06/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25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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