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HM-113-聲-3362-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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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33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愷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3)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至2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附 表編號3為損害債權罪之侵害法益、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另斟酌受刑人所涉2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犯行之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復考量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法院以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其已深刻反省,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並惠賜易科罰金諭知等語(詳見本院卷第47頁之刑事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 該已執行部分乃由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不影響本件定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毀損債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月3日 108年10月31日 111年5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5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5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28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240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240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4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113年9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  675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 ⒉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已於112年5月12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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