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HM-113-聲-3375-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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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7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范植政 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 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360號)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植政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事實有各判決可憑,檢察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 准許。 三、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附表編號1, 共17罪,各宣告1年10月有期徒刑,與編號2之罪,3年10月有期徒刑,共18罪,定執行刑4年6月,幾乎減除其中16罪之宣告刑;編號4,共2罪,宣告刑共4年有期徒刑,曾經定執行刑減除刑度1年6月有期徒刑;編號5、6兩罪共2年4月有期徒刑,編號7、8兩罪宣告刑共3年2月有期徒刑,曾分別定執行刑1年6月、2年2月有期徒刑,共減除1年10月有期徒刑;上述經過定執行刑之刑度與其餘各編號之宣告刑,共69年有期徒刑;如此巨量的犯罪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損害不計其數;受刑人陳述:「尚有案件未宣判,等案件都宣判之後再定刑。」核屬另案判決確定之後,若符合併合處罰要件,檢察官另行聲請法院定執行刑之程序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23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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