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HM-113-聲-3377-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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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國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37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國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 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11年12月21日)前所犯,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3至82頁),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茲聲請人向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皆為竊盜罪,該等犯罪時 間於111年6月17日至同年12月20日間,其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犯罪動機均屬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考量受刑人行為時所呈現之主觀惡性與犯罪危害程度、應予整體非難之評價程度,暨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意見,惟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本院卷第83至97、111至117頁之送達證書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於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之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宣告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2月(3罪)+3月(2罪)+6月〉),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8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合計附表編號6所處之有期徒刑3月,計為有期徒刑1年)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 ,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其與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前揭說明,仍應就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之有期徒刑,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之折抵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1/06/17 111/10/24 111/08/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16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70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25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324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0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87號 判決日期 111/11/16 113/02/22 113/07/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324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0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8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2/21 113/02/22 113/07/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5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01號(易服社會勞動中)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80號 編號1-5定刑為9月(113聲283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08/19 111/09/05 111/12/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255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255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2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87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87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3/07/25 113/07/25 113/03/1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87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87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7/26 113/07/26 113/10/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8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8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814號 編號1-5定刑為9月(113聲28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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