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HM-113-聲-3378-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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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5、7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對於上述所示數罪之定刑,表示「從輕量刑」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陳述意見狀存卷可佐,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5罪,固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然依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7所示7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5年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6、7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7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021號判決確定日(即112年1月7日)以前所犯,審酌受刑人所犯前述7罪之罪質分別為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1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3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罪、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1罪、攜帶兇器竊盜罪1罪,侵害法益不同,且犯罪時間相距約1年,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7罪,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7所示之犯行,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則依前揭說明,附表編號5、7所示之罪與編號1至4、6所示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心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聲請書略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3月 110年間某日至111年5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021號 111年11月25日 同左 112年1月7日 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2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聲請書略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4月 111年4月25日17時5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911號 111年12月9日 同左 112年1月31日 3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聲請書略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3月 111年5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167號 111年11月10日 同左 112年4月20日 4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聲請書略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5月 111年3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373號 111年11月17日 同左 112年4月20日 5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聲請書略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2年9月 111年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61號 112年3月29日 同左 112年6月29日 6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聲請書略載竊盜,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3月 111年1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181號 112年10月19日 同左 112年12月13日 7 攜帶兇器竊盜罪(聲請書略載竊盜,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0月 112年1月2日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993號 113年8月20日 同左 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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