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HM-113-聲-3383-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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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玄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玄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玄中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數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 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受刑人,並經其表示「無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3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罪,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26、33至49、82至86頁)。  ㈢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及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1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7至29、83頁)。依前開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決定之。  ㈣末按刑法第41條第8項亦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 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之法定本刑,均係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各罪宣告之刑期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之規定,自合於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雖逾6月,仍得易科罰金。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上揭表示「無意見」之陳述意見狀(見本院卷第123頁),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09/21 111/09/21 111/08/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380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30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6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242號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273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73號 判決日期 111/12/23 112/02/13 113/04/15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03/02 112/03/28 113/05/22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恐嚇取財得利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08/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9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13/07/31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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