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HM-113-聲-3384-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8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江文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4082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就所 犯強盜等案件,均坦承不諱,且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被告因本案遭羈押時間已逾1年,被告深感後悔,懇請鈞院審酌被告家中尚有高齡76歲之母親、未成年子女2人,給予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每月至轄區派出所報到而停止羈押之機會。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屬最輕本 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情形之一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另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以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羈押中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應否許可停止羈押,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情事予以裁量之權。故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順暢執行及人權保障。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犯強盜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5 月30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3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3年7月31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踰越窗戶侵入住宅強盜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前曾有經法院通緝始到案之紀錄,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故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同日予以羈押在案,有上開判決及本院訊問筆錄、押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5頁)。  ㈡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  ⑴訊之被告就坦承有如原審判決所認定之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 攜帶兇器踰越窗戶侵入住宅強盜、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犯行(見本院卷第114頁),此外復有證人之證述及相關證據在卷足憑,足認被告涉犯上開2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被告所犯上開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踰越窗戶侵入住宅強盜,屬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件被告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本院於113年11月28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08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趨吉避凶乃人之常情,重罪本即伴有高度逃亡之可能,再者,由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觀之,被告曾有多次經通緝始到案紀錄之紀錄,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故前述羈押原因仍存在。  ⑵復衡以被告所涉犯罪對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法益危害程度,並 審酌國家社會公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為確保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防衛社會治安之目的,認非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且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或其他強制處分替代羈押,應認被告於現階段仍有羈押之必要性。  ⑶另本件雖經本院判決,惟被告業已提起上訴,有上訴理由狀 在卷足憑,是本案尚未確定,故依現階段仍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尚難僅憑被告前述主張,而逕認本件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至被告另稱其有上述家庭狀況,惟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被告家庭生活之圓滿,難免衝突,無法兩全,況考量是否予以羈押尚仍有確保後續刑之執行之目的,是本院認被告前揭主張仍無法動搖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必要之判斷。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 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聲請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每月至轄區派出所報到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