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HM-113-聲-3386-202412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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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8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文清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清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 ○○街00號及限制出境、出海後,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 處分、羈押、其他關於羈押事項及第93條之2至第93條之5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文清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 13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㈡本院前以被告因本案、另案通緝逃亡3年,有逃亡事實之羈押 原因、必要性,裁定羈押被告在案。茲因被告聲請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得以具保、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代之,是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30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00號及限制出境、出海後,停止羈押。 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