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HM-113-聲-3407-202412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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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樂(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現行法律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如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易言之,依現行刑法規定,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經受刑人請求,即得合併定應執行 之刑。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亦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為詐欺類型犯罪,所侵害者均為個人財產法益,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時間在民國109年2月至109年6月之間,編號4、5之犯罪時間在110年5月間附表,且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1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等情,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侵害法益、犯罪次數、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暨整體犯罪評價,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各罪間之關係、受刑人於定刑聲請切結書表示:受刑人所犯均是同時期、同類型罪,且為買賣糾紛,一時失慮所造成,懇請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4至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9年2月7日 109年6月4日 109年6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707號等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707號等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707號等 最後 事實 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442號 111年度訴字第442號 111年度訴字第442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30日 111年8月30日 111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442號 111年度訴字第442號 111年度訴字第442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0月12日 111年10月12日 111年10月1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署113執更字第3430號(編號1至4經本院113 年度聲字第21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 4 5 罪名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24日 110年5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376號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111年度調偵緝字第257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1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3日 113年5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85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19號 確定 日期 113年3月14日 113年7月1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署113執更字第3430號(編號1至4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1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新北地檢署113執字第102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