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HM-113-聲-3412-202412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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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12號 聲請人 蔡逸儒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113年度上訴字第5901號詐欺等案件,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蔡逸儒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13年11月5日裁定羈押。 二、聲請內容略以:被告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有父親及2名幼 子需扶養,請准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之論斷: (一)被告經原審認定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9月,足認犯罪嫌疑確實重大。 (二)被告曾經原審於113年9月30日裁定准以3萬元具保停止羈號 ,因覓保無著而繼續羈押。被告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因受詐騙人警覺,報警而未得手300萬元,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可能,為確保訟程序包括裁判確定後刑之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實難期待以1萬元具保即得以達到保全目的。被告聲稱需照顧至親之情狀,於行為時已經存在,且非法定停止羈押事由,不足採為被告應予停止羈押之依據。 (三)羈押事由無從因被告以1萬元具保而消滅,且無刑事訴訟法 第114條各款事由,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23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