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HM-113-聲-3423-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39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 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復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均於附表編號1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為,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係於民國109年5月6日犯傷害罪 ,編號2則於109年2月3日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編號3係於109年1月22日至同年3月2日間參與犯罪組織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犯罪時間相隔數月,各該犯罪侵害之法益、罪質及犯罪動機均不相同,所呈現之主觀惡性與犯罪危害程度、應予整體非難之評價程度,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定刑之外部性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2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為有期徒刑24年5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3所示之19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53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加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定宣告刑,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9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因素,復參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為「無意見」(本院卷第113頁陳述意見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 因與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8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9.05.06 109.02.03 109.01.22-109.03.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94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53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91、18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 670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455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 5533號 判決日期 109/12/09 110/02/25 113/04/3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 670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455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 55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5/25 110/06/09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12號係程序判決駁回上訴) 113/09/12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963號係程序判決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718號(111年度執緝字第56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046號(111年度執緝字第56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536號 (前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53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