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HM-113-聲-3431-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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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陳建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39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華(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三人 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本院卷第13頁)附卷可參,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又附表各編號之刑,前曾經合併定應執行刑如附表備註欄所示;考量受刑人所犯分屬二類別,即附表編號1、3所示之施用毒品罪、及附表編號2、4至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此二類別之同類別間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犯罪時間密接,重複非難性高;受刑人所犯前開二類別之各類別間,於犯罪罪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不同,重複非難性不高;另審酌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參酌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53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 科罰金之刑,但因與其餘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⑴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⑵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6月、3月 ⑵有期徒刑2月、1月 (均得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3 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均得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6年6月12日 106年6月19日 106年8月14、30日、 106年9月1、14、22日、 106年10月17、18日、 106年12月22日 106年12月28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原訴字第100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 107年度審原訴字第60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13日 108年5月15日 107年10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7年5月9日 108年6月8日 107年11月12日 備註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訴字第1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再經本院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駁回上訴確定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年8月8、15日 106年9月4日 106年10月5日 106年12月13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原訴字第72號 108原訴字第10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17日 109年1月17日 109年5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8年6月26日 109年3月14日 109年6月24日 備註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訴字第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4次)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4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28日 106年8月18日 106年9月30日 106年10月19、20日 106年11月7、8、21、22、23、30日 106年10月2日 106年11月15、16、17日 106年12月22、23、24、25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 110年度原上更一字第2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17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28日 110年11月10日 112年1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1月7日 110年12月13日 112年3月1日 備註 業經本院110年度原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業經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