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HM-113-聲-3443-202502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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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俊鋒(原名李孟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伍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 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受刑人,並經其表示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5至79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附表編號1至3所 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時間應為「110年10月30日至110年11月24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至46、48至53頁)。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列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 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而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4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㈣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⑴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⑵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3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9、31、49、52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案件之意見(見本院卷第75至79頁),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3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1次)、7年10月(1次)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30日至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2月8日 109年10月10日、 110年1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62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3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 322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74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3年3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7日 1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