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HM-113-聲-3451-202412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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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袁作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39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作新(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 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51號裁定參照)。犯罪行為如具延時性(例如繼續犯、接續犯、集合犯),或行為與結果之發生有所間隔(例如加重結果犯),因法律上評價為一罪,故其犯罪行為時間是否為上述裁判確定前之認定,當持續至行為終了,或延伸至結果發生時為止,以為判斷,而非僅以最初著手之時為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09號裁定參照);繼續犯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雖在前案裁判確定前,但其繼續行為終了之日,在前案裁判確定後者,即非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則此繼續犯所宣告之罪之刑,不得與前案所宣告之刑,併合處罰,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8號、85年度台非字第11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 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既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咸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111、1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於民國107年1月30日確定,為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各罪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為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罪,為「繼續犯」,其犯罪行為時間係自106年12月之某日,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購買取得可供擊發適用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而持有時起,至107年6月12日晚間11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應以查獲日即「107年6月12日」為犯罪行為終了日。是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已在首先判刑確定之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日「107年1月30日」之後,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符,自無從與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 聲字第39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在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刑之裁判仍屬合法存在而具有實質確定力之情形下,本院自應受上開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無從將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再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