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HM-113-聲-3476-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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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祐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42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祐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祐陞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聲請意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末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 均不得易科罰金),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11年3月19日)之前,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檢察官基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另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為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此業於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於定刑裁定前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定執行刑之意見,然因於受刑人之住所,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13年12月26日將相關文書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又受刑人目前亦未在監押,故本院上開通知函文業已合法送達受刑人,惟其迄今未表示任何意見。上情有本院113年12月23日院高刑良113聲3476字第1130009321號函、陳述意見狀、送達證書、本院戶役政等資訊查詢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本院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法院出入監紀錄表、法院前案案件異動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等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7-73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㈢本院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之最長期暨審 酌受刑人所犯之罪犯罪情節、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復參以受刑人經通知後迄今尚無具體意見表示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已執行完畢,但因與附表其餘所示未執行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則此部分屬日後執行檢察官就本件所定應執行刑裁定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應如何扣抵之問題,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又附表編號1之罪另有併科罰金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此由聲請書所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且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是罰金刑部分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均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沈祐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簡稱「屏東地檢」、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簡稱「屏東地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簡稱「新北地檢」) 編號 1 2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9年6月19日前不詳時間 110年3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0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屏東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94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31號 判決 日期 111/01/26 113/09/11 確定 判決 法院 屏東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94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3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3/19 113/10/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264號 (已執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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