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HM-113-聲-3516-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威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威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威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7至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中「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723號等」之記載均更正為「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72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3176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一裁判或數裁判各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分別定其執行刑,但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35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及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各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12年度聲 字第230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2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74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35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如附表編號1至8示之罪應予併罰,本院自可更定應執行刑,前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然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刑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6、7至8曾分別定應執行刑之總和。 ㈢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 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準此,本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既有受刑人簽名同意定刑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則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如何定應執行刑表示:請考量受刑人涉犯此些案件前,並無任何前科,年僅23歲,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僅從事勞力性工作,不論智識程度或社會經驗皆較缺乏,因家庭經濟狀況艱辛,才心生貪念誤觸法網,自入監執行迄今已深知警惕,且家人未放棄受刑人,在健全家庭系統支撐下,仍能期待受刑人日後悔改,重新回歸社會,刑罰預防及矯正之目的皆已達成等情,從輕酌定執行刑等語(見本院卷第207頁至第229頁),爰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刑罰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洗錢防制法案件,犯罪型態非全然相同,及其犯罪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整體犯罪評價等情,兼衡受刑人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就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併科罰金部分,因不在檢察官聲請定刑之範圍,本院即無從加以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