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HM-113-聲-3534-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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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騰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47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騰榮犯如附表所示拾壹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騰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1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經受刑人請求由檢察官就附表編號3至8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與附表編號1、2、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民國113年12月10日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見本院卷第13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附表編號3至7、9所示之罪雖均為毒品相關之犯罪,惟附表編號9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將毒品散布他人,危害他人身心健康,與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戕害自身身心,2者之行為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並不相同,又上開各罪與附表編號1、2所示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及非法製造槍砲之主要零件罪、附表編號8所示為恐嚇取財未遂罪,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迥異,復觀諸受刑人整體犯罪期間長達1年6月(110年1月2日至111年7月10日),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3月,加計編號9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為有期徒刑12年1月),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界限(各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5年3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25年10月以下),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具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3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併科罰金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鄭騰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 非法製造槍砲之主要零件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3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10年2月間某日 至110年3月30日 110年3月6日前某時 至110年3月30日 110年12月4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偵字第16454號 110年度偵字第16454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3596號、111年度毒偵緝第14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 111年度簡字第3965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9日 111年6月29日 111年1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 111年度簡字第39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9日 111年7月29日 112年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7975號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7975號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836號 編號1、2所示罪刑,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000元。 編號3、4所示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1至8所示罪刑(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61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335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11年5月18日 111年7月4日13時35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1年7月1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3596號、111年度毒偵緝第1426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6344、6779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6344、677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3965號 111年度簡字第5265號 111年度簡字第526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2年1月6日 112年1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3965號 111年度簡字第5265號 111年度簡字第52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2月24日 112年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836號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103號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103號 編號3、4所示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5、6所示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1至8所示罪刑(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61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3359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恐嚇取財(未遂) ①販賣第二級毒品 ②販賣第二級毒品 ③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5年3月 ②有期徒刑5年2月 ③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民國) 111年7月6日13時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至111年7月4日13時35分許為警採尿後之某時許 110年12月7日 ①110年1月 2日 ②110年1月15日 ③110年1月2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6394號 111年度偵字第10203、11167號 111年度偵字第31672、440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589號 111年度易字第25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44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6日 111年8月30日 113年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589號 111年度易字第259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59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3日 111年10月12日 113年5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6721號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545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助字第2321號)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6449號 編號1至8所示罪刑(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61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3359號)。 編號9所示罪刑,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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