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HM-113-聲-3540-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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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4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游文賢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 109年5月28日以北檢欽次109執聲他988字第1099042536號函所為 執行之指揮不服,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游文賢(下稱受刑人)前雖曾就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5月28日以北檢欽次109執聲他988字第1099042536號函所為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6月9日以110年度聲字第878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附於本院卷第19至21頁可查)。惟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之規定,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14號大法庭裁定參照),且受刑人本件請求重新改組之定刑方式與該案有別,自難僅因兩案聲明異議之標的同一(見本院卷第80頁),逕以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合先敘明。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聲字第3217號(下稱A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0號(下稱B裁定)裁定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2月、9年4月確定,接續執行長達22年6月,且附表一所示各罪定刑之外部界限上限為30年、下限為6年4月,附表二所示各罪定刑之外部界限上限為15年4月、下限為2年10月,兩者定刑上限合計為45年4月、下限合計為9年2月。然如附表二編號5之判決確定日期為104年8月21日為準,將附表二編號5至9及附表一所示各罪(共17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4年8月21日前)合併定應執行刑,剩餘4罪(即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各罪)再另定應執行刑,前者定刑之外部界限上限為30年、下限為6年4月,後者定刑之外部界限上限為3年7月、下限為1年3月,兩者定刑上限合計為33年7月、下限合計為7年7月。兩相比較,上揭A、B裁定定刑之外部界限上限(合計45年4月)與上開受刑人主張定刑之外部界限上限(33年7月)相差11年9月,前者顯較不利於受刑人,惟檢察官仍依上揭A、B裁定接續執行,實已悖離恤刑目的,且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次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至於個案是否存在所謂「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之特殊例外情形,不但須從實施刑事執行程序之法官、檢察官的視角觀察,注意定應執行案件有無違反恤刑目的而應再予受理之例外情形,以提升受刑人對刑罰執行程序之信賴;更要從受刑人的視角觀察,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避免陷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反遭受雙重危險之更不利地位。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一般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同此見解)。反之,即難任由受刑人選擇其中對其最為有利之數罪,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四、經查:上揭A、B裁定係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即附表 二編號1所示之罪)為基準,將犯罪日期在此之前之9罪(即附表二所示9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4月(即B裁定),再以剩餘12罪中最初判決確定者(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為準,將犯罪日期在此之前之12罪(即附表一所示12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2月(即A裁定),兩者接續執行22年6月,未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且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103年間,附表一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104年間,客觀上亦無不宜合併定應執行刑,或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至於受刑人雖認應改以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之確定日期為準,將附表一、二所示17罪重新改組,並認改組後定刑之外部界限上限對其較為有利云云,然查定刑之外部界限僅係定應執行刑之「極限值」,與經審酌各罪間之關係(包含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兼衡罪數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後所量訂之應執行刑尚屬有別,要難混為一談,自難僅以外部界限之高低,遽認檢察官接續執行上揭A、B裁定有何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則受刑人認檢察官仍依上揭A、B裁定接續執行有所不當云云,自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受刑人徒憑前詞,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一(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217號裁定〈即A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年5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6 年 有期徒刑6年4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04 年7 月1 日至19日 104 年8 月14日 104 年7 月27 日 104 年5 月15 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91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1855號、104 年度偵字第9099號、第101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1855號、104 年度偵字第9099號、第101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1855號、104 年度偵字第9099號、第101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 年度訴字第12 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2181 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2181 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2181 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21日 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330 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2722 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2722 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2722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1月11日 106年9月21日 106年9月21日 106年9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710 號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5405號 2.編號2 至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刑10年確定。 編號     5     6     7     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4 年7 月4 日 104 年8 月15 日 104 年7 月10 日 104 年7 月24 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1855號、104 年度偵字第9099號、第101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1855號、104 年度偵字第9099號、第101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1855號、104 年度偵字第9099號、第101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1855號、104 年度偵字第9099號、第101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2181 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2181 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2181 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2181 號 判決日期 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2722 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2722 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2722 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2722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9月21日 106年9月21日 106年9月21日 106年9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5405號 2.編號2 至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刑10年確定。 編號     9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4 年8 月15 日 104 年8 月15 日 104 年7 月4 日至19日 104 年7 月20日至104 年8 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1855號、104 年度偵字第9099號、第101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1855號、104 年度偵字第9099號、第101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1855號、104 年度偵字第9099號、第101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1855號、104 年度偵字第9099號、第101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2181 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2181 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2181 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2181 號 判決日期 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2722 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2722 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2722 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2722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9月21日 106年9月21日 106年9月21日 106年9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5405號 2.編號2 至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刑10年確定。 附表二(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100號裁定〈即B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3年11月21日 103年9月24日 103年8月20日 103年8月2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80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5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5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205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70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466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466號 判決日期 104年4月30日 104年6月30日 104年5月14日 104年5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205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70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466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4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5月26日 104年7月27日 104年7月23日 104年7月23日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97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866 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64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6429號 編號     5     6     7     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103年12月25日 103年11月7日 103年12月3日 103年12月1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4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2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2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2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1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321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321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3216號 判決日期 104年4月14日 106年3月31日 106年3月31日 106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4年上訴字第1398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4180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4180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41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21日 107年1月17日 107年1月17日 107年1月17日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6904號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083號 2.編號6至9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刑5年10確定。 編號     9 (本欄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本欄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10 (本欄空白) 犯罪日期 103年6月21日 (本欄空白)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212號 (本欄空白)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3216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06年3月31日 (本欄空白)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本欄空白)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4180 號 (本欄空白)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月17日 (本欄空白) 備註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083號 2.編號6至9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刑5年10確定。 (本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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