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HM-113-聲-3584-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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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8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邱昱成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新北檢貞戊113執聲他5847字第1139155643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邱昱成(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數罪,犯行類似且時間密接,原可合併定應執行刑,因檢察官以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為基準,致遭割裂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且分別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926號裁定(下稱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及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70號裁定(下稱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而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長達36年6月,甚至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不得逾30年之限制,顯然更不利於受刑人違反恤刑目的,顯違反罪責相當原則,自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適足評價,考量社會復歸情形並注意刑罰權之邊際效應隨刑期之執行遞減及受刑人痛苦程度遞增之情狀,而酌定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是實務上不得定應執行刑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本案有特殊例外情形。  ㈡本件受刑人以其前開所犯各罪符合數罪併罰得合併定應執行 刑,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請求更定應執行之刑,經新北地檢署以113年12月9日新北檢偵戊執聲他5847字第11391556430號函否准其所請。惟檢察官前開所採之定刑方式,未考量受刑人大都智識能力不足,且在受刑人尚有後案未確定時即先定刑所致,自不能將責任歸咎於受刑人。而本件在客觀上已屬過度不利評價而造成受刑人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已如前述,倘將A裁定編號1至21所示之罪為一集團,而將A裁定編號22至29所示之罪與B裁定編號1至5所示之罪為另一集團予以定刑,如此較有利於受刑人也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緩和因合計刑期可能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又受刑人現年已47歲,如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6年6月,恐將於獄中耗盡所有勞動能力,難以復歸社會。是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前開執行之指揮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請將檢察官之函撤銷,另由檢察官更為適法之處理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受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拘束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先例所揭示之法律見解,尚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可言。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又按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所犯之罪,倘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數罪併罰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法院任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理(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21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數罪,經如附 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53號裁定(下稱C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34號裁定駁回確定;編號22至29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093號裁定(下稱D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嗣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編號1至29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926號裁定(即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733號裁定駁回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法院分別判決確定,並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70號裁定(即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405號裁定駁回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A裁定編號1至29、B裁定編號1至5所示之數罪,既經本院分別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即有實質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再審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自不得再行爭執,且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自不得依憑受刑人之主張,再行拆解割裂、重新搭配組合。則檢察官據以指揮接續執行A裁定編號1至29、B裁定編號1至5所定執行之刑,並以新北檢貞戊113執聲他5847字第11391556430號函否准受刑人就其前開所犯已經判決確定之各罪中,擇其主張為有利之數罪重新排列組合之定執行刑聲請,自無違誤。此乃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所揭櫫一事不再理原則法理所當然,檢察官依本案確定裁定內容為指揮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  ㈡聲明異議意旨固以檢察官所選擇之定刑方式,陷受刑人於接 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甚至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不得逾30年之限制,故接續執行A裁定編號1至29、B裁定編號1至5之刑期,在客觀上顯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主張將A裁定其中編號1至21等罪併罰,而A裁定其中編號22至29及B裁定編號1至5等罪併罰,較有利於受刑人等語。惟查:  1.依受刑人主張之重新組合,就A裁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21所示 之罪為組合,前已經C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1年,獲得恤刑利益;就A裁定其中附表編號22至29所示之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為組合,前已經D、B裁定,獲得恤刑利益,即使再合併定刑,其恤刑利益之執行刑上限為17年6月(即9年+8年6月=17年6月),即使再予扣減優惠,亦屬有限。是受刑人上開主張另定組合之接續執行結果,較之接續執行A裁定附表編號1至29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及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自形式上觀察,並無顯獲更有利結果之可言。依上開說明,受刑人主張另定執行刑之結果,既無涉受刑人責罰顯然不相當之不利益,自不許重定執行刑。受刑人主張檢察官否准其前揭請求,致A裁定編號1至29、B裁定編號1至5各定執行刑對受刑人接續執行造成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顯非可採。  2.再刑法第50條規定主要立法目的,是為了明確數罪併罰適用 範圍,避免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罪責失衡,不利於受刑人。從而,為使受刑人經深思熟慮後,選擇自認最適合的處遇,賦予其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參照),A裁定編號1至29、B裁定編號1至5所示案件,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於向法院聲請裁定應執行刑前,已徵得受刑人之同意,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既無證據足認受刑人所為同意之意思表示有重大瑕疵,檢察官以A裁定編號1至29、B裁定編號1至5所示各罪,分別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違法可言。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自不得依憑受刑人之主張,無再行拆解割裂、重新搭配組合。 四、綜上所述,A裁定編號1至29、B裁定編號1至5之定應執行刑 均已確定,且原定執行刑之基礎既無變動,或因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情形,堪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否准受刑人所請另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或違法,受刑人猶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之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強制換頁========== 附表一:(即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926號裁定〈即A裁定〉)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7.7.1 107.2.1至107.4.4   107.4.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595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204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98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204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9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802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判決日期 108/01/03   108/05/30   108/05/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802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62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2/12   108/08/21   108/05/3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873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143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1438號 編號1-21經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34號刑事裁定駁回確定(本署110年執更字第204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6.13 106.6.14至106.7.12 106.8.8至106.8.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7246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31號、第27199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31號、第271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9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0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07號 判決日期 108/10/23   109/02/26   109/02/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1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0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0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1/08   109/04/15   109/04/1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143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16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162號 編號5-8經新北地院109年訴字第36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號1-21經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534號刑事裁定駁回確定(本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042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6.7.12至106.8.24 106.7.12 106.3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831號、第27199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831號、第27199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831號、第271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0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0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07號 判決日期 109/02/26   109/02/26   109/02/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0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0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0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4/15   109/04/15   109/02/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16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16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163號 編號5-8經新北地院109年訴字第36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號1-21經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534號刑事裁定駁回確定(本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042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年 犯 罪 日 期 106.04.25前某日 106.04.25前某日 106.3月中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352號、第17560號、第17565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352號、第17560號、第17565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352號、第17560號、第175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判決日期 109/04/30   109/04/30   109/04/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6/15   109/06/15   109/06/1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6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6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65號 編號10-18經新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49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編號1-21經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534號刑事裁定駁回確定(本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042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1月初某日 106.3.29 106.1月底農曆過年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352號、第17560號、第17565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352號、第17560號、第17565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352號、第17560號、第175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判決日期 109/04/30   109/04/30   109/04/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6/15   109/06/15   109/06/1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6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6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65號 編號10-18經新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49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編號1-21經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534號刑事裁定駁回確定(本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042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3月中某日 106.4.21 106.4.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352號、第17560號、第17565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352號、第17560號、第17565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352號、第17560號、第175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判決日期   109/04/30   109/04/30   109/04/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6/15   109/06/15   109/06/1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6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6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65號 編號10-18經新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49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編號1-21經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534號刑事裁定駁回確定(本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042號)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4月間某日至107.4.25為警查獲 107.3.15 107.4.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558號、107年度偵字第14348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558號、107年度偵字第14348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558號、107年度偵字第143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427號 108年度訴字第427號 108年度訴字第427號 判決日期   108/11/07   108/11/07   108/11/0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6/14   109/06/14   109/03/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81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81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814號 編號19-20經新北地院108年訴字第42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1-21經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534號刑事裁定駁回確定(本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042號)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7月(經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758號判決撤銷改判)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4.26至107.7.1 107.5.21 107.6.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175號、第23682號、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7246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175號、第23682號、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7246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175號、第23682號、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72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判決日期   109/9/30   109/9/30   109/9/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5/20   110/05/20   110/05/2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535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535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5355號 編號22-29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0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10年執更字第3369號)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6.29 107.6.29 107.6.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175號、第23682號、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7246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175號、第23682號、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7246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175號、第23682號、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72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判決日期   109/9/30   109/9/30   109/9/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5/20   110/05/20   110/05/2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535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535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5355號 編號22-29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0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10年執更字第3369號) 編     號 28     2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7.7.1 107.7.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175號、第23682號、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7246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175號、第23682號、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72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判決日期   109/9/30   109/9/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5/20   110/05/2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535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5355號 編號22-29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0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10年執更字第3369號) 附表二:(即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70號裁定〈即B裁定〉)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9月16日 108年09月17日 不詳時間迄至109年4月30日下午5時許為警查獲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360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271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45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5017號 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 109年度訴字第1082號 判決日期 109年08月19日 109年12月09日 110年12月0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5017號 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 109年度訴字第108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09月22日 110年01月12日 111年05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4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空白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3月、 有期徒刑7年1月(2次)、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4月30日 109年03月13日~109年04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454號等 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45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08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2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08日 111年06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08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15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05月26日 111年09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空白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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