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HM-113-軍聲-2-20250122-2

字號

軍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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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軍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1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7月8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罪名欄內關於「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應更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偽造文 書」。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罪名欄內關於「兒童及少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記載,顯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偽造文書」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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