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HM-113-重附民上-10-20241016-1

字號

重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宏平 訴訟代理人 徐宗賢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鍾智文 張慶林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6月1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重 附民字第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鍾智文、張慶林被訴誹謗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自字第2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上訴人即原告簡宏平(下稱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41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