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HM-113-重附民上-11-20241016-1
字號
重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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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慶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簡宏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6月1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重 附民字第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簡宏平被訴誹謗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112年度自字第28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上訴人即原告張慶林(下稱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41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