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HM-113-重附民上-12-20250320-1
字號
重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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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本玠 送達代收人:楊傳珍 住○○市○○○路0段00號0樓000室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13年7月11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偉倫被訴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135號判決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494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核無違誤。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如附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進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