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HM-113-重附民上-18-20250122-1

字號

重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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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頑皮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被上訴人 李天怡 郭人杰 李吳達 孫耀亨 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2年度重 附民字第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817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是依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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