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HM-113-重附民上-21-20250318-1
字號
重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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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宏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市○○○路0巷00號1樓 代 表 人 何松濂 住新竹縣○○市○○路000巷0弄00號 送達代收人 許豐傑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16號之2 被 上訴人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代 表 人 林憲維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3年度重 附民字第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林憲維被訴 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07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22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