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HM-113-重附民上-6-20241226-1
字號
重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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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奕馥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徐阡值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3月1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重 附民字第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 1年度易字第293號判決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71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核無違誤。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