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HM-113-重附民上-6-20241226-1

字號

重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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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奕馥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徐阡值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3月1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重 附民字第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 1年度易字第293號判決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71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核無違誤。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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