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HM-113-重附民-108-20241204-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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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羊光宇 呂瑞秀 王興華 被 告 簡麟懿(原名簡靖淳) 戶籍設臺北○○○○○○○○○(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0號4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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