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HM-113-重附民-73-20241203-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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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吳翊榛 被 告 江晟佑(原名江富山)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現寄押於法務部○○○○○○○○○○○) 許明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現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46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46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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