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PHM-113-重附民-77-20241001-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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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丙女(代號BF000-A112090,姓名、住址均詳卷) 丙女之母 (姓名、住址均詳卷) 丙女之父 (姓名、住址均詳卷) 被 告 崔文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30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