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期貨交易法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HM-113-金上訴-30-20250109-1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尹沛騰 選任辯護人 湯竣羽律師 蘇奕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 年度金訴字第57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930號、111年度偵字 第27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撤銷。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421萬9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尹沛騰先後於民國106年、108年間設立聚彩創翊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聚彩創翊公司,於112年4月14日解散)、聚才驛有限公司(下稱聚才驛公司,於110年7月26日解散),並擔任該等公司實際負責人(惟聚才驛公司於109年11月23日改由林威效擔任負責人,尹沛騰退出經營)。尹沛騰及上開公司均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經營期貨顧問業務,竟基於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犯意,自107年8月起,陸續以上開公司名義(聚才驛公司至109年11月22日止),在聚彩創翊公司位在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432號12樓之7辦公處所,或租用其他場地,開設「華人權威操盤手(其後更名為華人權威知識學院)」外匯保證金之期貨投資教學課程,由其親自授課,並透過召開免費課程說明會,以及在臉書、YouTube、Google發布廣告之方式,對外宣傳上開投資教學課程,並招攬不特定學員,傳授「引力震盪法」、「核心策略」、「權威操盤法」、「黃金切割」、「多重時段交易」等期貨交易操盤技術,其後更製作數位教材(包含錄製外匯保證金投資課程之影音檔案、印製講義等)對外銷售,而收取課程、教材費用,付費學員則可以參加尹沛騰所舉辦之「投資教學培訓班」、「贏家實戰俱樂部」實體交流聚會,尹沛騰即提供與會學員關於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之投資觀點、技術分析理論及意見,且於「贏家實戰俱樂部」實體交流聚會時,利用歷史交易資料之整理或即時盤勢動態分析,講授上開技術內容,指導各該學員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之買賣轉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及看盤操作技巧,使學員得憑此特定之交易規則,作為預測價格趨勢與決定投資行為之策略依據。嗣於110年5月起,因COVID-19疫情提升,尹沛騰暫停辦理實體交流聚會,改以線上直播課程進行技術分析理論之實踐,以及學員間投資經驗分享,並持續以歷史交易資料之整理或即時盤勢動態分析,教導付費學員關於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之買賣轉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及看盤操作技巧,使其等得依特定之交易規則,作為其等決定投資行為之策略依據。尹沛騰以上開方式先後招攬如附表三所示學員,以聚彩創翊公司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聚彩創翊國泰1306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聚彩創翊國泰1144號帳戶)、聚才驛公司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聚才驛國泰帳戶)收取如附表三所示課程、教材費用,而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迄至110年9月14日在聚彩創翊公司上址辦公處所及尹沛騰住居所執行搜索止,尹沛騰實際獲取共計新臺幣(下同)2,421萬970元。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尹沛騰及其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下 列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225至235、429至439頁),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實際經營聚彩創翊及聚才驛公司(經營聚才 驛公司至109年11月月22日止),並收取費用開設外匯保證金等投資課程及擔任講師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從事期貨顧問事業,實體投資聚會中,我會教導學員平常練習該做什麼,運用課程中講授之內容,交流彼此經驗;在直播課程中,會印證我上課所教的,中間會用到布林通道、黃金切割率,把課程講的做運用,不會給任何建議,透過教學內容讓學員表達不同看法,同時讓學員理解每個人看法會不同,我教學目的是培訓學員獨立思考能力,我在說明會明確告訴所有學員,絕對不做報明牌之事云云。辯護人辯稱:被告在直播、說明會及討論會所交流、分享的內容,均與數位教學課程內容相關,被告在說明會向學員介紹數位課程及外匯保證金基本知識,另於課後以直播、討論互動方式,使學員自我檢視學習狀況,由學員提出其學習或實際操作投資所生疑問,再由被告進行講解回應,其所為屬於一般性期貨交易資訊與知識理論的提供,無涉個別金融產品的分析、推介。被告所講解的標的都是由學員自行選擇,被告是被動接受學員提議,而進行案例講解,被告以公開資訊相關歷史或K棒之走勢圖講解盤勢,並同時以正、反面案例講授上漲、下跌趨勢等劃定方法,而未給予任何應作外匯投資買方或賣方之建議,乃開放性交由學員判斷,以達到複習或深入研討之目的,被告也沒有主觀犯意云云。經查: (一)被告就事實欄所載擔任聚彩創翊公司及聚才驛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以該等公司名義開設外匯保證金之期貨投資教學課程、製作數位教材、召開課程說明會、設立臉書社團並張貼相關投資課程之廣告文宣及宣傳影片、舉辦實體交流會、線上直播課程,而為各該課程講師,並收取費用招攬如附表三所示學員參加課程及購買數位教材、數次舉辦實體交流聚會供付費學員彼此討論交流投資經驗、教導學員如何實際運用前述技術分析理論、以線上直播課程方式供付費學員彼此交流投資經驗、指導學員實踐活用前開分析操盤技術等客觀行為,及被告與聚彩創翊公司、聚才驛公司均未經金管會許可發給期貨顧問事業之許可證照等事實,均不否認(A1卷第323至343、375至381、原審卷一第71至79、191至193頁、卷二第49至50、146至147頁、本院卷第238至241、442頁),並經證人即學員廖文琳、李宏愷、師漣棋、蕭瑞程、黃友奎、林高裕、許百喬、陳子維、高啟嘉、陳豔騰、梁裴舫、吳政毅、聚彩創翊公司時任行政主管陳玥甯、行政人員黃若嫻、前股東林威效、林新育、聚才驛公司時任品牌長曾英傑證述翔實(A1卷第169至175、177至185、187至193、217至224、239至241、275至289、307至315、269至272、A3卷第119至124、131至137、163至169、187之1至190、199至202、211至214、223至226頁、A5卷第65至76頁、原審卷二第75至81、81至90、113至122頁、本院卷第398至427頁);復有聚彩創翊公司、聚才驛公司登記資料、金管會證券期貨局109年10月8日證期(期)字第1090146294號函、109年10月16日證期(期)字第1090146688號函、臉書社團「華人權威操盤手」頁面列印、華人權威操盤學員講義、聚彩創翊公司之國泰世華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聚才驛公司之國泰世華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110年8月17日線上直播蒐錄報告、錄影光碟暨譯文節本1份,臉書截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被告於110年8月17日下午2時以ZOOM軟體召開直播課程之側錄影片內容翻拍照片、108年7月至110年9月研討會總明細表、107年8月至108年6月學員名單、學員資料、「贏家實戰聚樂部」錄影檔案暨其譯文、華人權威操盤手(學員專區)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備份文字檔、學員暨付款明細表、台灣區外匯套利精華班報名及付款單據影本、被告線上直播課程影片暨其譯文、華人權威活動文宣、數位教材(光碟)、「獲利心法」書面教材、華人權威「培訓手冊」書面教材、聚彩創翊公司與聚才驛公司之歷史公司登記資料列印在卷可稽(A1卷第15至18、35至37、45至95、97至115、147至159、231至236、263至264、357至362、299至303、A3卷第45至47、51至82、93至95、125、127至129、143至148、171至173、191至198、203至210、215至222、227、229至236、305至323、325至356、357至370頁、A2卷第163至302頁、A5卷第247至286頁、A13卷第119頁、原審卷一第161至172、209至281、377至486頁、本院卷第361至387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未經金管會許可,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說明如下: 1、按依據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之規定,期貨顧問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倘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者,該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明定處罰之規定。又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規定,所稱期貨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所稱報酬,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是故倘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舉辦說明會、銷售程式軟體或跟單服務,提供期貨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推介建議,則屬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4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參諸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係參照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條所謂「投資顧問」之規定解釋而訂定,並載明:縱為「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或「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如係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仍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等語。故而,行為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從中取得報酬,即屬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至其究係對自己或他人所有之有價證券等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非所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就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之業務而言,係在建立證券投資顧問之專業性,保障投資人於投資個別有價證券時,獲得忠實及專業之服務品質,並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之情事,依此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如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例如講習雖係對某類型有價證券之分析,而其客觀上有導致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之實質效果者,即屬間接提供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之證券投資講習),始不受相關法律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634號解釋意旨參照)。此處所謂「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應指對不特定人公開且可無償取得之資訊,倘單純提供未予篩選、編輯或加工之一般性證券投資資訊(例如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提供之各類交易資訊),並未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當非此處所稱之證券投資顧問;惟若提供自己或他人改造加工或添附之相關證券投資資訊(例如就前述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提供之各類交易資訊加工製作投資K線圖,用以呈現出個股股價之過去走勢、每日市場波動情形,藉以判斷未來股價走勢),或以資作為技術分析,顯非「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縱使行為人並未直接推薦買賣特定有價證券商品,因已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之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仍屬應經許可始得經營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而「期貨顧問事業」自亦應為相同之解釋。2、所謂技術分析,是指研究過去金融市場資訊(主要是經由使用圖表)來預測價格趨勢與決定投資策略。理論上,技術分析是假設任何足以影響價格的因素都已經預先反映在市場價格中,而只考慮市場或金融工具真實的價格行為。此外,其亦假設「歷史會不斷重演」,並以歷史資訊(如過去的股價及成交量等)來分析價格的走勢。技術分析藉由尋求預測價格趨勢之方法,經由長期間操作,使獲利經由風險控制和金錢管理得到正值。然技術分析有諸多學派,各學派(例如:K線、道氏理論和艾略特波浪理論等)使用者或許會忽略其他學派之理論,但許多交易者會同時使用一個學派以上的理論來做分析,本非定於一尊之見解。而技術分析的基本理論係建立在「歷史會不斷重演」,並試圖藉由大量統計資料來預測行情走勢,是以技術分析必須取得大量資料的蒐集,而由過去的紀錄中探尋趨勢型態。是以,推薦選用何種分析方式而為觀察及操作,亦屬提供投資人得採用一特定交易規則,於此情形即已非一般性資料之整理,而係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具體為投資建議之提供。而是否屬辦理與期貨商品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講習,自應從講習前後推介過程整體觀察,縱使課程內容包含一般性之期貨商品投資資訊,然若與特定交易策略搭配運用,而可形成個別期貨交易商品價位研判分析或推介建議,仍屬前開所規範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期貨顧問事業範疇。3、被告向購買投資教學課程之學員講授關於外匯保證金交易之買賣轉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及看盤操作技巧等技術分析與交易策略,而從事有價證券之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等事實,業據下列證人證述綦詳:(1)證人即附表三編號3所示學員廖文琳於調詢時證稱:108年7月間收到「華人權威操盤手」廣告簡訊,就報名投資課程說明會,主講人被告講解什麼是外匯保證金、如何操作、什麼時候該買賣,並請我們下載MT5,我當天匯款3萬9,980元至聚才驛國泰帳戶購買外匯保證金投資課程,拿到1本課本及1個線上課程隨身碟,並被加入LINE群組「華人權威操盤手(學員專區)」。被告當時有建議我們學員以美元或歐元操作,告知這2種外匯比較穩定,有教導我們看外匯走勢圖來判斷什麼時候進、出場,被告有劃出一個停損停利容忍範圍,有提過有一段時間是最好的外匯下單時間等語(A1卷第169至173頁)。(2)證人即附表三編號84所示學員李宏愷(原名李金磚)於調詢時證稱:108年8月間在Google上看到「華人權威操盤手」外匯保證金課程的廣告就報名參加,課程主講人被告介紹外匯保證金的概念、線圖及投資原則,我當天聽完課程後就決定購買外匯保證金投資課程,於108年8月8日匯款3萬9,980元至聚才驛國泰帳戶,被告有提供1本課程講義及1個10到20集線上課程的隨身碟,課程中被告有提出「姜太公釣魚法」,就是你預測盤勢上漲的話,可以怎麼做單,並且在一定區間設定停損停利,就是看當時外匯保證金期貨波動幅度劃出一個紅棒,停利點就設定在紅棒長度1/2的地方,停損點則是設定在紅棒長度1/2下方的地方,「上下震盪法」,預測盤勢上下震盪的話,可以怎麼做單。被告會去分析K線,就像股市分析師一樣,告訴學員要注意哪些資訊,會影響匯率的走勢,被告是針對個別黃金、美元兌歐元及美元兌日幣等走勢趨勢去分析走向,被告就依據技術面及消息面來判斷,並告訴學員未來1分鐘、2分鐘、1小時、2小時盤勢會怎麼走,技術面就是指K線的各種理論,例如布林通道理論預判未來漲勢,還有波浪理論,消息面美聯儲的決議、就業數據等語(A1卷第177至185頁)。(3)證人即附表三編號595所示學員師漣棋於調詢時證稱:109年5月間我在臉書上看到被告「華人權威操盤手」外匯保證金課程的廣告就報名,當天聽了不錯就決定購買課程,匯款4萬2,000元到聚才驛國泰帳戶後,我拿到「華人權威操盤學員講義」及USB課程影片,並加入「華人權威操盤手(學員專區)」Line群組,群組上主要是公告實體上課的時間,我去過2次,上課時被告會教基礎線型,主要是教布林通道理論,教我們如何看線型來下單,還有如何換算匯率,因為外匯投資會有匯差的風險,所以被告告訴我們要賺到多少點以上才算是有賺到錢,另外還有下單軟體MT5的操作教學,除被告講解外,學員們還會分組進行練習,被告會給我們過去美元、澳幣等外匯的線型,學員就聚在一起討論看K棒的走勢,哪個時點應該買多,哪個時點應該買空,USB影片課程也是差不多內容,主要是教我們看線型、投資理論,就可以自行下單在家裡操作。被告是用布林通道理論及MT5軟體來講課,MT5軟體會自行依照布林通道理論針對某外匯畫出3條線,包括下緣線、中軌道及上緣線,如果某外匯的價格走勢從下緣線超過中軌道,我們就應該買多,但如果該外匯的價格走勢又從中軌道超過上緣線,我們就應該賣空,因為它已經到最高點,價格勢必會下跌等語(A1卷第187至193頁)。(4)證人即附表三編號1137所示學員蕭瑞程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有參與「華人權威操盤手」110年7月8日線上說明會,之後報名教材課程,將2萬6,000元匯款到聚彩創翊國泰1144號帳戶,因為付了學費才能參加110年8月17日14時至15時30分「核心策略」學員專屬直播,該場直播是透過ZOOM會議進行,會議連結公告在「華人權威知識學院【學員專區】」Line群組會員專區,只有繳交報名費的人才可聽到該場直播,直播主講人全程都是被告,先問大家學習狀況如何、有無打開教材來看。被告有使用一張線圖,他說看到這條線到某個價格就預掛著,如果線到某個價格就可以買入,另外有提到這條線如果到某個價格就可以停利,也有提供停損的百分比建議。直播中被告先是詢問學員要看哪一種盤,因為比較多學員留言想看美金兌換日圓的匯率盤勢,被告就以美元兌日圓當下匯率盤勢進行分析,被告建議要下單的人,下的手數小一點,被告就是用教材裡的黃金策略,也就是在線圖上畫出黃金切割率判斷停損位置61.8,建議學員依照黃金切割率分割資金下單,並在61.8的比例位置設為停損點。又被告於該線上直播將歐元兌換美元的即時盤勢拿出來分析講解,他判斷歐美兌的盤勢開始往下,並分享歐美兌的入場時機及停損價位等語(A1卷第218至222、239至240頁)。(5)證人即附表三編號627所示學員黃友奎於調詢時證稱:109年5月間在YouTube看到「華人權威操盤手」廣告後留下聯絡資訊,他們傳給我課程說明會的時間及地點,參加後當場至附近的ATM領款4萬2,000元購買課程,就給我USB的教材,還可參與直播活動及線下「贏家實戰俱樂部」聚會。付費學員都可加入專屬LINE群組「華人權威-實戰交流討論」,被告會用這個群組通知付費學員任何直播及贏家實戰俱樂部的活動。被告舉辦的直播主要就是他自己一個人在講解,被告會詢問學員想要看哪個個別幣匯兌,比如美日兌、歐美兌,他會用趨勢線技術分析,先分析當下即時的K棒是往Buy或Sell的方向,也就是從大時區(比如1天的K棒)研判未來價位的方向,再從小時區(比如4小時的K棒)找進場下單的位置,另外被告也會告訴學員掛單的時間點,並且每次他都有特別強調止損跟停利點要先設好,被告設的止損跟停利點通常是在前一根K棒的位置,以避免會有反彈的風險,被告是希望付費學員依照他的建議或指示比較有獲利的機會,不論是直播或是「贏家實戰俱樂部」內容都是這樣。我當初購買課程的目的就是能夠依照被告的即時價位分析,提供我下單的建議,我會先一邊聽完被告的即時解盤,理解後就依照他的建議一邊用我的電腦操作下單。我有參與被告於110年8月17日14時舉辦的線上直播,被告針對當下美日兌盤勢,提供即時價位分析意見,被告是以大時區K線來判斷目前美日兌的是往Sell的方向走,接著再切換到小時區的K線,告訴學員適合的進場點位,但因為當下被告判斷有700步的風險,所以建議學員不要下單,但如果學員要下單就使用黃金切割線,將要下單的手數分掛在黃金切割線上,比如0.01手、0.02手等等,在最上面的黃金切割線的上方處設定共同止損點,避免止跌反彈而爆倉,就是提供學員下單的建議。我因為支付學費始能獲得得被告即時盤勢價位分析及推介建議服務等語(A3卷第120至123頁)。(6)證人即附表四編號1所示學員許百喬於調詢時證稱:在臉書看到被告外匯保證金投資課程的廣告,就去參加他們的投資課程說明會,主講人是被告,說明會107年8月11日當天結束拿2萬多元現金交給被告購買課程,有發1本講義。被告課程內容針對美元兌歐元、美元兌英鎊等特定貨幣對,依照K線圖告訴我們什麼時間點可以買,什麼時機點可以賣。被告在平日晚上複習課程有問在場學員想看什麼貨幣對,他就叫出當下的即時盤面,運用他上課的投資方法,來分析特定貨幣兌的漲跌走勢,比如現在要開始漲或現在要開始跌,也有分析怎麼止損,好像是用布林通道技術分析工具,簡言之被告就是提供價位分析意見,告訴我們止損的點位及風險的步數,提供給學員下單的參考及依據等語(A3卷第200至201頁)。(7)證人即附表四編號9所示學員陳子維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臉書上看到被告外匯交易的投資課程廣告,就去參加他們的投資課程說明會,主講人是被告,我對外匯交易有興趣,於107年11月6日用信用卡刷卡3萬多元購買被告的外匯保證金課程,之後他們就寄送USB教材給我,USB裡有被告預錄好的課程,但我主要是去上被告每個禮拜五晚上的「贏家實戰俱樂部」實戰課程,討論學員這禮拜的交易狀況,檢討及分享賺錢及賠錢的原因,另外被告還會問學員有沒有想看的貨幣對,並且叫出該特定貨幣對即時盤面,比如歐美對、美日對等,再以一些技術分析工具,比如趨勢線、布林通道、斐波納契回調線等,以K線的大時區來判斷當下漲跌走勢,並且再以K線的小時區來找好的入場跟止損位置,另外被告也會以布林通道等技術分析工具輔助判斷及依過去的盤面來做分析,提供給學員參考,有些有學員會依照被告當下的價位分析進行下單等語(A3卷第211至213頁、本院卷第422至428頁)。(8)證人即附表三編號664所示學員吳政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於109年6月13日交4萬2,000元給被告,買數位教材課程,可以參加實體討論課程。被告會要他們簽承擔風險書,要學員自己選適合的方式。學員看盤不懂,會問被告。被告會告知「關鍵價位」,並說有人會做空、有人會做多。被告會告知在什麼地方做這個單、獲利、止損出場,即會告知在哪個價位出場、進場及獲利、虧損過程如何發生,何種貨幣比較合適自己的。被告會問學員有看哪些盤、針對這些盤勢有沒有想要發表或是被告發表最近的心得等語(本院卷第410至421頁)。(9)證人陳誥權於調詢時證稱:我於109年9月26日付費參加「華人權威投資初階課程」說明會,當天被告並沒有出席,而是派2位講師參加,講師說只要購買課程加入LINE群組,被告會給未來交易上的建議,包括投資商品標的、投資標的進場點位、止損及停利的指示,說我們只要跟著被告下單就可以賺錢,而且被告還有自創投資口訣等語(A1卷第163至166頁)。 (10)經互核上開證人證詞,其等就被告如何講授關於外匯保證金 交易之買賣轉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如何以外匯走勢圖判斷何時進出場、何時停損停利、預測盤勢上漲如何下單、下單軟體MT5的操作教學、針對個別黃金、美元兌歐元及美元兌日幣等走勢趨勢分析走向、用趨勢線技術分析當下即時的K棒往買或賣方向,研判未來價位及找進場下單位置、看盤操作技巧等技術分析與交易策略等情節,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卷附華人權威操盤學員講義(即1,000美元翻身計畫教材講義)(A1卷第67至95頁、原審卷一第417至481頁),其上繪有K線圖,並記載「短線操作法」、「多重時段交易」、「支撐阻力位」、「黃金切割」(及示意圖)、「切換H4選擇入場點」、「馬丁格爾策略」等技術內容,以及介紹布林通道、分型指標Fractals等技術指標;且講義上,亦有參與學員標示、註記「反轉訊號」、「漲潮參考線」、「超過線」、「突破隔日入場」、「止損前低」、「預測趨勢」、「退潮位置」、D1「確認方向」和「支撐壓力」位置、「壓縮區」、「K棒低於中線」、「K棒在布林上線」、「2倍馬丁單」、「共同止損價」、「共同停利價」等技術分析之文字筆記,益徵上開證人所述非虛,足以採信。是綜上各情,足認被告本案所為已非單純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係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從中取得報酬之行為。至證人梁裴舫於本院證述:其大都在週末上課,被告無法做即時趨勢,且上課前需先切結被告不推薦個股乙節(本院卷第398至410頁),惟梁裴舫上開證述核與本案多數證人證詞均不同,其證述內容是否屬實,已有存疑;又梁裴舫證稱其上課期間均在週末,即無法得知被告於平日授課內容,況梁裴舫亦證述於上課過程中學員會問問題,被告會告訴學員如何判斷,也會分析學員拿出來的盤面走勢,且學員都會拿自己投資的個案詢問被告等語,則依據上開規定,只要被告講授內容與特定期貨商品相關,並以統計數字或歷史資料提供顧問、提供如何選用投資顧問之意見、提供關於投資期貨之優點,均可認屬提供有關期貨之顧問形態,自應受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規範(最高法院108台上字第2068號刑事判決可資參考),是梁裴舫所稱均在週未上課,核與被告是否涉犯上開犯行,並無關聯;至被告要求學員於上課開前需先切結證明被告不推薦個股乙節,然學員尚未上課前,豈會知悉被告上課內容,縱使學員於上開前簽署上開切結書,亦僅能認為被告於日後倘遭查獲,可持之卸責用,核與被告是否涉犯本案,亦無相關。4、稽之卷附線上直播課程與「贏家實戰俱樂部」實體交流聚會之錄影譯文(節錄重要譯文於附表一(一)至(五),完整譯文見原審卷一第211至280、483至486頁),析述如下:(1)由附表一(一)所載110年8月6日線上直播課程一錄影譯文,可見被告除講解如何畫趨勢線外,亦有探討直播當時實務盤型,線上學員將想看的實際盤型留言,被告再解說如何對實際盤型畫趨勢線。(2)由附表一(二)所載110年8月6日線上直播課程二錄影譯文,可見被告針對直播當時之歐元兌美元盤,提供美國新聞之消息面分析及趨勢線、布林通道、K棒等技術面分析,並以「引力震盪法」、「核心策略」等操盤技術判斷行情,向學員建議外匯保證金交易進出場時機。(3)由附表一(三)所載110年8月12日線上直播課程錄影譯文,可見被告就學員於直播前日之外匯保證金交易,以技術線型及基本面向學員分析盤勢。(4)由附表一(四)所載110年8月17日線上直播課程錄影譯文,可見被告教導學員如何以「核心策略」、「黃金切割」判斷美元兌日幣、歐元兌美元盤勢,並提供交易進出場策略。(5)由附表一(五)所載某日贏家實戰俱樂部錄影片段譯文,可見被告針對日幣兌美元盤,教導學員如何以「核心策略」並綜合其他人性面、技術面等因素做交易判斷。(6)是依附表一所載線上直播課程及實體交流聚會之錄影譯文內容,並有卷附線上課程之側錄影片翻拍照片(A1卷第147至151、301至303頁)可佐,暨被告於調詢及偵查中供陳:我約於107年中開始,1個月1至2次在「贏家實戰俱樂部」從事外匯保證金即時盤面分析,將我們教材教的理論應用在即時盤面,當天有盤就看當天的盤,星期六、日沒盤就看過去的盤,後因疫情改在Zoom線上直播做即時盤面分析,我於直播中有在即時盤面運用教材所教的「當日反轉」策略,在即時走勢上套用當日反轉的模型,認為接下來會往賣出(SELL)方向走,但是距離比較遠,所以我跟學員討論說,這麼遠要不要做單。教學討論時會有學員要我解即時盤型,我就把教材的邏輯應用在盤位等語(A1卷第331至332、335、339至340、379頁),足認被告不僅係利用歷史交易數據資料,來傳授說明前開技術分析理論與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之投資觀點,其在「贏家實戰俱樂部」實體交流聚會、線上直播課程中,均曾展示外匯交易之即時盤勢資訊,藉以講解前述各種期貨交易之分析技術與操盤策略在實際上運用與分析操作。5、綜上各節,可認被告除以開設實體課程、錄製銷售數位教材之方式,講授前述期貨交易操盤技術理論之外,其於「贏家實戰俱樂部」實體交流聚會、線上直播課程期間,確實有針對歐元/美元、美元/日圓、美元/加幣等特定外匯保證金商品之交易,以市場趨勢分析、統計數字或歷史資料之彙整等方式,提出具體交易「策略」或「招式」等買賣外匯保證金商品之交易規則,其利用即時盤勢動態講解分析、預測特定外幣匯率價格走勢及買進(BUY)、賣出(SELL)、止損點等訊息之研判,用以提供各該學員從中參考選擇而為投資判斷之依據,且由被告授課講習之過程整體觀察,其內容實質上是與特定交易策略搭配運用,而形成對個別外匯保證金商品之買賣價位、未來趨勢研判之分析意見,屬於提供有關期貨商品之顧問形態,被告所為自應受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規範。6、被告舉辦「贏家實戰俱樂部」實體交流聚會,及線上直播課程,除另向參與學員收取實體交流聚會之場地費外,未再行收取其他費用乙節,然上開實體交流聚會、線上直播課程僅限已購買數位教材,或已報名相關投資教學課程之付費學員始能參加,是被告在實體交流聚會、線上直播課程中,以上開方式所提供之分析意見以及具體交易策略、招式,均須學員於繳納課程、教材費用之後始能取得,二者間顯然具有對價關係。從而,被告所為自屬經營期貨投資顧問事業行為,至臻明確。 (三)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所透過歷史交易數據資料與 即時盤勢動態分析,向學員講授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之買賣轉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及操盤技巧;對於各該學員而言,實際上是透過被告對於外匯保證金投資相關技術分析之理解、分析邏輯與操作經驗、主觀之投資觀點,進而形成對於學員所選定個別外匯保證金商品之價位、趨勢研判提供分析及建議之結果。則縱然被告或有就學員自行選擇之外幣匯率進行解說,惟被告本案所為屬期貨顧問業務之範疇,已論述如上。又被告涉犯本案前之104年間,與另案被告吳柏緯等35人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之犯意聯絡,而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檢察官於104年開始偵查,其因通緝到案後於107年1月17日遭起訴,並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在案(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0號判決,下稱「前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之「前案」經起訴後,其對於從事期貨顧問事業等行為,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可為之,應知之甚詳,難諉為不知,然仍利用上揭方式指導學員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之買賣轉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及看盤操作技巧,並提出特定之交易規則,作為投資學員之交易決策參考,藉以牟利,被告顯有實行期貨顧問行為之主觀故意甚明,所辯無涉犯本案之主觀犯意,實無法採信。 (四)按刑事訴訟法所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故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關聯性,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若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瞭,自均欠缺調查之必要性,原審未為無益之調查,無違法之可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3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聲請調查化名李沃之證人身分,以證明該證人所述不實,然本案尚無以該證人證詞作為不利被告認定之積極證據;另聲請向財圑法人台灣發展研究院(下稱台發院)函詢被告所為係以教育為目的乙節,然審酌被告所提出聚才驛公司與台發院所簽定「產學研發中心育成進駐合約書」內容(本院卷第555頁),僅係被告負責之聚才驛公司向台發院申請進駐其育成中心所簽定之營運輔導合約,惟被告在台發院居何角色,核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況且台發院非檢警調機關或司法機關,實無法說明或證明被告有無違反期貨交易法犯行。再者,本案被告犯罪事證已甚明確,是上開聲請,均無再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被告所辯均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按經營期貨顧問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 照,始得營業。期貨顧問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㈠接受委任,對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㈡辦理前款有關之講習及出版品;㈢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開設上開外匯保證金之期貨投資教學課程,並錄製數位教材,對外招攬學員、販售教材,而收取課程、講義費用,且舉辦述實體交流聚會、線上直播課程,教導付費學員關於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之買賣轉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及看盤操作技巧,使學員得依特定之交易規則,作為其等決定投資行為之策略依據,被告本案所為已非僅屬一般性資料整理,而可認屬具體之外匯期貨之研究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如前所述),則其上開牟利行為屬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甚為明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 營期貨顧問事業罪。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2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係基於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犯意,以相類似之手法,於密集之時間、地點,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且依社會通念,此種犯罪形態及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條文構成要件之內涵,本質上均具有營業性、反覆性及延續性之特性,揆諸前揭說明,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而屬實質上一罪,應僅論以一罪。 三、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判決關於被告罪刑部分,及除犯罪所得 外之沒收部分): (一)原判決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被告所為破壞國家金融交易秩序,損及期貨投資顧問事業之專業性,而未經金管會許可,以上開方式非法經營期貨顧問業務,以此牟利,所為實無可取;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工作、經濟來源、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復就扣案物沒收部分說明:⑴扣案之教材1本、教材隨身碟1支、蘋果廠牌Mac PRO 13吋筆記型電腦1台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⑵被告居所及聚彩創翊公司所查扣之其餘物品(A7卷第237至249頁、原審卷一第43至50頁)及聚彩創翊公司時任行政主管陳玥甯、行政人員黃若嫻所查扣之物品(A3卷第434頁、A7卷第259頁、原審卷一第39頁),僅係證據資料,或非被告所有,或尚無證據足認該等物品係專供犯本件犯罪之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或屬一般日常用品、價值低微,縱予沒收所收之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亦甚微弱,顯欠缺刑法上重要性,均不予宣告沒收。所為認定與卷內事證相符,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妥適,扣案物沒收及不予宣告沒收部分亦均無不當,原判決此部分應予維持。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講述投資課程係預錄好之數位型教 材,內容著重在描述投資分析的一般性原理原則,非即時性解盤說明,若有案例討論也都是依過去已發生之事實與學員進行討論,實屬一般性投資教學,此有一審宣判後學員簽署聲明書可證。被告未提供學員期貨交易之現在走勢、未來漲跌分析或買賣推薦,參司法院釋字第634號解釋理由意旨,尚無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規定。被告收取學費之部分為線上課程,線下交流會僅係提供學員分享經驗,且入場前都要簽署「投資教學培訓班風險批露書」(本院卷第553頁,該文書所載「批露」應係「披露」之錯別字,下稱風險披露書),告知所有學員「課程內容提及之技術指標、程式工具、看盤技術等,僅為課程教材,並不代表明示或暗示某商品保證走勢方向,以往績效表現亦不代表未來績效表現之保證。投資人仍應獨立判斷及行使交易決定,所有交易衍生之風險及利益,由投資人單獨負擔及享有」,足見被告係為推廣投資知識之教學目的而收費開設課程,並無破壞金融市場之客觀行為或主觀犯意云云。惟查,依上開證人證述、華人權威操盤學員講義所載技術分析內容及學員文字筆記、附表一所載線上直播課程及實體交流聚會之錄影譯文內容、線上課程之側錄影片翻拍照片,及被告於調詢及偵查中自陳有透過實體交流聚會及線上直播向學員做外匯保證金即時盤面分析等情,足認被告確有以即時盤勢動態分析,教導已繳納課程教材費用之學員關於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之買賣轉折價位、未來趨勢研判及看盤操作技巧,使學員得依特定之交易規則,作為決定投資行為之策略依據(已前述)。另被告於原審宣判後提出學員於113年3至4月間簽署之「學員聲明書」(本院卷第161至215頁),然該等聲明書均為案發後要求學員簽署,又聲明書所載內容,顯與本案上開積極證據不符,況且學員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並不知悉該等聲明書上所載「期貨顧問事業之工作」之意思(本院卷第421頁),可見簽署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屬存疑,尚無以此作為被告有利認定之證據。至學員縱有簽署風險披露書(本院卷第553頁),然金融投資實務上,縱使經核准經營之證券、期貨投資顧問等公司,亦常稱:投資一定有風險,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投資人應自行評估,並應就投資結果自負其責等語,而要求投資人簽署風險預告書等文件,則被告實無法以曾向學員告知投資風險及簽署風險披露書,而免除其本案罪責。據上,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所指各節,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撤銷改判部分(即原判決關於被告犯罪所得沒收部分): (一)被告犯罪所得說明如下: 1、被告本案違反期貨交易法之犯行,係以聚彩創翊公司及聚才驛公司名義,於:⑴107年8月起至108年6月期間,招攬學員共計244名,有學員名單卷附可參(A3卷第353至356頁,即附表四所示)。證人即聚彩創翊公司時任行政主管陳玥甯證稱:疫情前課程教材一套4萬2,000元等語(A1卷第278、311頁);被告供稱:疫情前課程教材售價4萬2,000元,有時有優惠,平均售價4萬元等語(A1卷第328、376至377頁);參以證人許百喬證稱於107年8月11日以2萬多元購買課程等語(A3卷第199至200頁)、陳子維證稱於107年11月6日以3萬多元購買課程等語(A3卷第211至212頁),該等證人均係於107年8月至108年6月期間以顯低於4萬2,000元之優惠價格購買課程教材。則被告所稱疫情前課程教材平均售價4萬元,尚屬可採,則被告此期間,以上開公司名義對外招攬244名學員,收取期貨交易課程教材收入共計976萬元(計算式:40,000×244=9,760,000,如附表三編號1「A欄」所示)。⑵108年7月至110年9月期間,對外招攬如附表三編號2至1177所示學員參加上開課程及購買數位教材,並利用該等公司帳戶收取參與期貨交易課程及教材收入共計4,660萬2,780元(如附表三編號1178「A欄」所示),有108年7月至110年9月研討會總明細表、聚彩創翊國泰1306號帳戶、聚彩創翊國泰1144號帳戶、聚才驛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參(A3卷第325至351頁、A5卷第193至249頁、A13卷第189至243頁)。⑶從而,被告自107年8月起至110年9月止,以上開公司之名義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合計收取課程及教材費用5,636萬2,780元(計算式:9,760,000+46,602,780=56,362,780,如附表三編號1179「A欄」所示)。2、被告原係聚彩創翊公司、聚才驛公司之負責人,實際經營該等公司,並於上揭期間,主導以各該公司之名義為前述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行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查,聚彩創翊公司於106年9月15日設立,被告與林威效、林新育、關少鈞分別出資擔任該公司股東,被告持股比例為25%(各股東持股詳如附表二(一)編號1所示);嗣後因股東關少鈞與被告及其他股東不和,被告與林威效、林新育及曾英傑於108年5月27日設立聚才驛公司,被告出資比例為25%(各股東出資額詳如附表二(二)編號1所示),關少鈞並於108年6月17日退出聚彩創翊公司(如附表二(一)編號2所示);然又因股東間不和,被告嗣於109年11月間購入聚彩創翊公司之全部股份,該公司自109年11月18日起股東變更為被告與其安插之母親尹張密華(如附表二(二)編號3、4所示),被告並於109年11月23日退出聚才驛公司。之後被告即以聚彩創翊公司名義,繼續經營上開期貨顧問事業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且有證人林威效、林新育、曾英傑等人證述明確(A1卷第269至272頁、A3卷第131至137、163至169頁、原審卷二第75至81頁),並有聚彩創翊公司、聚才驛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歷史資料)在卷可佐(A1卷第15至18頁、A3卷第237至240頁、A5卷第125至128頁、原審卷一第161至172頁)。又曾英傑證稱:與被告拆夥前,聚才驛公司類似聚彩創翊公司的母公司,主要是討論聚彩創翊公司的經營等語(A3卷第164至165頁),堪認聚才驛公司成立後至被告退出該公司期間,被告、林威效、林新育、曾英傑4人均有負責聚彩創翊公司及聚才驛公司之經營。綜上各情可認:⑴106年9月15日設立聚彩創翊公司至108年5月26日期間,被告在聚彩創翊公司持股比例為25%(附表二(一)編號1);⑵108年5月27日設立聚才驛公司至109年11月17日期間,聚才驛公司4名股東均有負責經營聚彩創翊公司及聚才驛公司,被告在聚才驛公司出資額比例為25%(附表二(二)編號1);⑶被告自109年11月18日起與其他股東拆夥並實際掌控聚彩創翊公司100%所有股權(附表二(一)編號3、4)。⑷準此,被告涉犯本案犯行之非法所得,應依其上開不同期間所持股權(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則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共計為2,421萬970元(計算式:詳附表三「C欄」所示,合計金額如附表三編號1179「C欄」所示)。此部分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利用其實際為負責人之上開二間公司名義及帳戶收取不法所得,然其持股所獲取之犯罪所得,實際均由被告掌控;再者,該等公司於案發後均已解散,縱法律上仍屬存續,但名存實亡,命該等公司參與沒收程序或對其宣告沒收,流於形式,均併予指明。3、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於上開期間獲利應為6,969萬1,114元乙節,然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聚彩創翊公司與聚才驛公司於本案期間,除了販售相關課程之外,尚有從事場地租借之業務等語明確(原審卷二第147頁);證人黃若嫻於偵查中亦證稱:我進入聚才驛公司時擔任行政助理,負責採購教材或現場要租借教室需要開立發票,在販售教材時我會打聚才驛公司的統編,租借教室時我會打聚彩創翊公司的統編等語(A5卷第65至76頁)。是依上開事證,難認聚彩創翊公司、聚才驛公司於本案期間,係以銷售前述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投資課程、數位教材為該等公司唯一營業收入來源,自亦無從遽認前開報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所載營業收入總額,均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檢察官前揭所指容有誤會,併予指明。 (二)被告於107年8月至108年6月期間招攬244名學員所收取之課 程教材價格有不定期優惠,平均價格為4萬元,原判決逕以課程教材售價4萬2,000元計算此段期間犯罪所得,尚有未洽。原判決關於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另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俊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違反第106條、第107條,或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者,處3年以上1 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 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其因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 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 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 三、違反第56條第1項之規定。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84條第1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附件:本件偵查卷宗代號對照表編號 編號 案卷 A1 110他9052卷一 A2 110他9052卷二 A3 110偵34930 A4 111偵2772 A5 110警聲扣35 A6 110警聲搜1103 A7 110警聲搜1104 A8 110查扣1726 A9 110聲他1254 A10 110聲他1282 A11 110聲他1469 A12 110聲扣37(軒股) A13 110聲扣37調查筆錄卷(軒股)(光碟2片) A14 111偵聲11(淨股) A15 高院111抗386 附表一:被告線上直播課程錄影譯文(錄影檔案均出自原審卷一 第281頁所附光碟) (一)110年8月6日線上直播課程一(檔案路徑\名稱:00000000-0 如何畫趨勢線+當日反轉1.mp4)錄影譯文(節錄)(原審卷一第211至220頁): 編號 影片時間 譯 文 1 00:16:08 被告稱:「今天內容我稍微比較針對初學者然後講一下怎麼畫趨勢線,那後面我會、也會探討一下現在的盤型,那各位…也可以留言,你想看的盤型,我們等一下後面呢,我們也直接線上來跟各位來做討論,想看哪個盤呢,我們會隨機來選。」 2 00:25:52 被告稱:「當日反轉,我也稍微跟各位講一下相關要注意的一些東西。然後講完之後,我們就會進入到實際的盤型,各位你們想看哪一個盤,一樣,你先留言下來,我們等一下進入實務討論的時候,我們就針對你想要聊的討論。」 3 00:31:10 被告稱:「趨勢線畫法我剛剛有講,等一下會再用實務的盤在帶著各位更進一步的看趨勢線怎麼畫…」 4 00:45:20 被告稱:「那接下來我直接切到實務的盤跟各位探討一下,目前的盤勢有看得到駒,你們有沒有特別想看哪個盤呀…」 (二)110年8月6日線上直播課程二(檔案路徑\名稱:直播影片\ 被告ZOOM直播影片(一)\0000-00-00 00.14.58 華人權威知識學院的個人會議室 0000000000\zoom_0.mp4)錄影譯文(節錄)(原審卷一第221至228頁): 編號 影片時間 譯 文 1 00:00:00 被告表示:「目前的盤勢有看得到齁,各位你們有沒有特別想看哪一個盤啦?少康說,退潮的時候要用掛單還手動,兩個都可以,這個是以D1(按:週期為1日之匯率數據)來做判斷標準,掛單和手動的差別不大…」 2 00:02:03 被告稱:「好,那我們先隨機選一個。好,像以這個歐美盤來看喔,像歐美盤最近其實振動的波動還蠻多的,那其實以D1來看,現在的行情是D1,現在有看到畫面、有看到畫面嗎?那以D1來看的話…」 3 00:02:26 被告稱:「因為這個策略是會用來判斷未來的行情,只是現在看不到未來,我們沒辦法在練習的當下就知道你畫的對還是不對…」 4 00:16:38 被告稱:「好,那針對剛才同學問的,同樣的概念,那我們怎麼去看歐美現在的盤型?其實歐美上次在實戰的時候我們有討論過了,剛好美國有公佈一個新聞,這就是他們在講說沒有那麼看好美元。那當時做了一個小波段的回調,但是也沒那麼不看好…」 5 00:17:12 被告稱:「在這個區域的,它確實美元不太好,但是也沒那麼不好。」 6 00:17:20 被告稱:「通常就會在以D1來說啦,以D1布林的上下緣,上下震動而且再配合上今天教的趨勢線,那現在這行情怎麼看,我們先撇除基本面造成影響,我們單純用技術面來去做分析…,趨勢線,有時候趨勢線,我的畫法從這邊來看,然後往前看高點,然後這一根的高點,再看前一根的高點,這樣畫起來然後再延伸出去,還有下趨勢線,下趨勢線目前的低點。」 7 00:18:04 被告稱:「現在這一根如果你這樣連也是可以啦,只是我通常當下的那一根我比較不會去做,當下那一根我比較不會去判斷,所以呢?我會稍微去判斷一下低點,這兩個低點來去連,所以先撇去實際上新聞,如果接下來有重大新聞公佈,那當然瞬間的行情就可能噴發出去了,我們先撇除新聞的影響,現在以這個案例來看,行情通常是在上下之間逐步的震動,所以用趨勢線其實是可以很大範圍的先去抓整體行情…」 8 00:19:23 被告稱:「那現在歐美行情怎麼做我再跟各位聊一下,我實務的做法,第一個我會先去思考、我要用什麼樣的策略,再去做佈局你的下法,其實這個單下Buy、下Sell都可以,只是要取決於你要怎麼去做整體的思維和佈局。你要想的,要講的出你的合理性其實很重要。如果我自己是用D1判斷整體的行情,讓我很單純的只要確認沒有在新聞的影響之下,靠近上趨勢線做Sell,下趨勢線做Buy,中間獲利出場,這個就運用到我們之前有跟各位分享的引力震盪法的概念。而且這個趨勢線畫完,有沒有發現都很像上下布林,所以有的時候趨勢線畫完我大概抓到這個點,我就把趨勢線拿掉了,在這個行情我就看布林就好了。所以我看布林的上緣做Sell,這個Sell呢,我有時候會去參考一下K棒。」 9 00:20:33 被告稱:「我們在實務操作上,有時候剛剛好在這個點上,它確實有機會,但是有時候因為高點、行情在波動的時候,那個高點就是那麼一兩次極限的情況會碰到,所以有時候我會整體看一下,抓前面,我會抓前面的實務,尤其是實線的這個節點的時候,實線的這個交界點,而且這個點你有沒有發現,這根碰到,這根碰到,這個也碰到,所以這個點位有機會進場的機率挺多的,然後一樣低點。雖然也是在講說,也可能是這個點啦,但是這個我也會去參考一下前面的K棒,所以有時候參考前面,可以放在抓一個實心轉折點,是不是這兩根實心轉折點,那這兩個實心轉折點,這一根一根一根都碰到,所以我從現在的行情,可以去初步的去預測相對的高點和相對的低點。」 10 00:21:50 被告稱:「那當然還有一些作法,譬如說假設我要以核心策略,核心策略其實這個盤判斷行情,整體判斷它就是Sell囉。為什麼呢?因為趨勢線畫下來其實這個盤型剛剛好是走到一個位置啦。正常來說,以當日反轉的概念,應該要畫在這個地方對不對!?然後,在這個地方已經開始反轉了。但是喔,記不記得我在教材裡面講核心策略。」 11 00:22:24 被告稱:「當突破的時候,在中布林和這個上布林已經突破了,趨勢線開始到這個位置,通常是整體行情Buy和Sell在掙扎、在猶豫,在掙扎的期間。所以在這個位置其實方向不明確的,你要保守的人不要進場。但是這個位置,因為它也還沒有這麼的實體的突破往Buy的方向,所以你要做它Sell的人,其實還是可以做Sell,只是我們趨勢線就變成要這樣畫了。」 12 00:23:04 被告稱:「那越靠近趨勢線下單是不是越安全,所以越靠近趨勢線有時候行情現在那邊,你現在下距離到這邊有一點遠,所以如果我掛單的話,掛這個地方,靠近趨勢線的地方,然後的止損設定在破了趨勢線的前高,有時候給它一點緩衝距離,這也是一種作法。」 13 00:31:36 被告稱:「那提醒各位,這個練習的時候,它是判斷方向的基礎。而且你了解當日反轉,它對你未來很多延伸的策略的理解的程度,會有很重要的效果,所以這個功一定要勤練。初學者在練的時候,先去歷史記錄,先找V型明顯的,剛才我有舉一些案例,有的時候V型不明顯,可以透過不同的指標,譬如說,布林通道、黃金切割或者有時候看一下K棒,去做一個綜合型的判斷。所以當你慢慢融入其他的不同的技術判斷的時候呢,判斷的精準度會更高一點,而且熟練之後,同樣的邏輯它可以運用在不同的時區,D1有D1的線、H4(按:週期為4小時之匯率數據)有H4的線、H1(按:週期為1小時之匯率數據)也有H1的線,不同的線型其實同樣邏輯都適用,只是在不同的時區,有一些額外你要去注意的地方,可能不太一樣。」 (三)110年8月12日線上直播課程(檔案路徑\名稱:直播影片\被 告ZOOM直播影片(二)\0000-00-00 00.07.00 華人權威知識學院的個人會議室 0000000000\zoom_0.mp4)錄影譯文(節錄)(原審卷一第231至254頁): 編號 影片時間 譯 文 1 00:00:41 至 00:10:30 (學員毓宸表示自己昨日下單交易美元兌加幣,被告則請該學員先敘述自己下單的策略與邏輯。) 2 00:11:35 被告稱:「…如果破了這個線,在某一種程度上面,如果其實你技術學到一個程度齁,我通常如果到這個點,我會稍微看一下基本面」、「這個關鍵點位,到底方向也會繼續往技術線型的方向走,還是整個行情逆轉?這個就是要實際上到底有沒有發生什麼事,那原則上要讓它整個行情反轉其實會需要一點能量啦。沒有事情發生它會在那邊停頓。」 3 00:14:18 被告稱:「所以它已經突破趨勢線,而且再往前面看,這個前高是在線型裡面有一個K棒型態學叫W底的狀態,這種狀態原則上應該都是美國利多的新聞已經有公佈了。所以整體來說,在這個地方已經不會判斷它是Sell了。」 4 00:15:40 被告稱:「再看一下這個點位,通常這個低點如果我們往歷史紀錄去找一下,我們切到比較遠W1」、「這個點是多久之前…2017年,那今年是2021年嘛」、「9月多,所以大概4年前、對現在這個位置,走到4年來的新低點,那你心裡不會覺得它會繼續跌嗎?」 5 00:17:28 被告稱:「如果沒有什麼力道,這個K棒一出來,其實比較有經驗的人,我在這個地方我就已經判斷這個位子可以當作當日反轉的位置,因為已經到達一個人性的心錨,聽到一個訊息,4年來的低點,這個在你心裡面是不是一種錨定。」 6 00:18:00 被告稱:「如果你不懂基本面也沒關係,單純的這個位置就觀察K棒接下來會往哪邊走,那你會發現這個猶豫了4周之後,它一根衝上去,是不是壓上去了,通常這個信號很明確之後的下一個就會衝上去。」 7 00:40:58 被告稱:「這一段就是回去看看新聞到底有沒有什麼力道撐住它,沒有撐住,譬如說這個已經空了一陣子,這個點都是利空出盡了,如果沒有再有足夠的力道,那整體的行情在下布林,尤其在技術線型又撐住的情況之下,那這個Buy的機會是更高的。」 8 00:44:18 至 00:49:17 (被告詢問是否有其他學員願意分享,學員偉勳則就歐元兌美元的盤勢,進行分析說明。) 9 00:51:20 被告稱:「我覺得你剛分享的還蠻棒的,那你已經在這個地方有觀察到,這邊有一個點,這是多久之前的壓力,我們來看一下,3月31號,大概半年前。」 10 00:51:42 被告稱:「這個也是在投資市場上人性的一個壓力點,那但是現在開始有點壓,有的時候,你下Buy可能會稍微有一點早,是因為它的訊號還沒有很明確的反轉要開始往Buy走,單純以K棒的訊息來說,就是K棒本身還沒有看到很明確的告訴我們現在行情往Buy,第一個趨勢線也沒到,然後布林中線也還沒到,或者拿黃金切割率去拉,黃金切割像這種比較走一波段的,我通常第一個防守的價位,我至少會拉到23.6,跟趨勢線的位置有沒有很像,就幾乎是一樣這個位置,但是它確實有機會彈回來一下,所以在原則上會預測它的距離,是這邊到這邊上下晃動。」;偉勳(學員):「所以你現在做Buy。」 11 00:53:02 被告稱:「我覺得可以…你現在可能就是每天稍微看一下,歐洲和美國最近有沒有什麼大事,那如果沒有大事,就是在23.6和0之間晃盪。那如果有大事而且,我是還沒有仔細看新聞,我是最近好像看美國有準備了幾兆的一個紓困的利多方案。」 12 00:54:57 被告稱:「像你這個概念,先不要講基本面的概念,以技術線型的概念來看的話,以D1來做引力震盪,你這邊Buy,我覺得是OK的。但是如果你是做核心策略,那你這做Buy,以D1來判斷,那可能稍微有點早。」 13 01:30:29 兆麟(學員)稱:「教練你有沒有機會帶我們看看,就是快速看那個盤喔,實際你如果真的,你遇到那個點,目前現階段,此時此刻這個點,你會怎麼樣去掛單?就是不是硬掛?要教學我們,就是說剛好你這樣一直看看,看有沒有你真的會出手直接下單,或是掛單的一個方式。」、「你應該會在實務上,你應該會挑選說一張你真正覺得比較OK。」 14 01:31:39 被告稱:「歐美好了、歐美好了。歐美是最近大家可能看起來比較多的,其實如果你歐美要下,第一個現在這個觀察,我跟你大概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整個步驟。第一個我先看一下目前這個位置,它是不是剛好遇到前面的壓力位置,所以它有機會會反彈,但是整體判斷,它的趨勢還是走Sell,所以這個位置已經在一個Sell的相對低點…」、「在依照這樣的判斷,目前的趨勢走Sell,對不對?然後但是它遇到一個,相對低點位置」、「像我自己我不會在這邊下Sell啦。因為離我自己的心理的壓力點,這根對應上去,這個壓力點在這裡…你要下OK,你心理要先去測量一下,從這邊到這邊1276步可不可以接受?可以接受那你就下…黃金戰法我可能會下,我先找到我的止損,我最好的位置是在這邊,然後破了之後的前低點,我會大概抓這個地方止損。」、「所以從這邊到這邊是止損,如果你在這邊會急著想下齁,我就會去切黃金切割率。」 15 01:34:23 被告稱:「那在這個位置,我可以下呀,但是我的手數依照我能夠算出的風險數,我是不是就切得比較小一點,然後依照對等的方式再小一點,然後開始到關鍵位置的時候,趨勢線和這個黃金切割率的位置的時候,我可能才會下得比較重。」 16 01:35:19 被告稱:「我一樣用黃金戰法。一樣可以做。黃金戰法我就會這樣做啊,她現在行情是不是,在我時區切到比較短,阿用黃金切率一看,其實就是在上面做 Sell,靠下面做Buy,超過下面這一條,甚至我有時候看一下前低,然後頂多到上面這條黃金切割率我設止損,我的做法,我可能就會變成有點像是引力震盪法的概念,我先抓稍微比較短這個距離的這個高低點。這邊做Sell,下面做Buy,這邊Sell完差不多在這個地方我就獲利出場,下面做Buy,在上面做獲利出場,我就抓它就是在這個區間震盪,這是用黃金切割率的判斷的一種方式。」 17 01:36:40 被告稱:「那當然如果你是判斷它是Sell的人,畫完趨勢線,我也可以只做Sell,我也不做Buy,這樣理解嗎?然後另外一種我也可以切布林,布林就很單純阿,上布林做Sell,中布林獲利出場,下布林做Buy,中布林獲利出場,中間的距離我會稍微量一下,好,這個距離,稍微有點短,所以現在我可能不一定會出場。好,我可能會在上面進場,然後呢下面設止損,同樣的距離對應上去,變成我的止損。如果再加上一點K棒的判斷,那現在的k棒我會在這個地方做Sell,在這個地方,做那個做獲利出場,然後同樣的距離,大概在這個地方設止損。」 18 01:39:48 兆麟(學員)稱:「教練,那歐美現在這個時段,這個盤形,你真的會用剛剛那種方式,就是黃金切割了,然後直接在上面掛單,你講的那個地方掛一張單,一張Sell單、Sell Limit。」;被告稱:「這個位置…我會稍微關注一下基本面。」 19 01:40:26 兆麟(學員)稱:「因為我現在只想無腦下單,有時候懶得看新聞…」 20 01:41:07 被告稱:「應該說一樣,是有點像核心策略,只是用黃金切割率,但是它是回調到一個我覺得對,相對高點的時候再進場,邏輯是一樣的,只是我用不同的工具來去找支撐壓力的位置在哪邊。」 21 01:41:31 被告稱:「所以我現在的止損,假設我設在這邊,我的距離在這邊的話,我的黃金切割拉囉,那我現在會抓你看這個距離2000步我可以接受唷,但是這2000這距離,我有好幾個參考位置,那現在的價位在這邊,那你要下幾手,你是不是就可以算得出來。」 22 01:42:01 被告稱:「那同樣你剛剛已經抓這個位置,那你要做短線的人。現在這個位置,假設我只能算出來下0.05手。我用比較短線的作法我最多在這個位置也只下0.05手。」 23 01:42:25 被告稱:「因為這個位置它彈上去的機率。其實我覺得挺高的啦,就是回調的機率,那沒有什麼特別重大事情它就會彈回來。」 24 01:43:02 被告稱:「其實像這種已經走到底的齁,我有時候會稍微掛單我會掛的比較遠一點。」 25 01:43:30 被告稱:「會在下一條地方進場,然後獲利在這個地方,因為已經在這個很彈的位置,我要無腦下單我就掛這個地方,因為它彈的機會真的比較高,而且彈到這邊會在被壓回來機率其實也蠻高。」 26 01:43:55 被告稱:「就算它要稍微再往上走一波,它也會在這個地方彈回來之後再往上衝…,所以如果以現在比較關鍵位置了,我的無腦掛單法就是掛的比較遠一點就掛到第二條,保守一點就掛到這一條。」 (四)110年8月17日線上直播課程(檔案路徑\名稱:直播影片\被 告ZOOM直播影片(二)\0000-00-00 00.01.33 華人權威知識學院的個人會議室 0000000000\zoom_0.mp4)錄影譯文(節錄)(原審卷一第257至274、483至484頁): 編號 影片時間 譯 文 1 00:05:17 被告稱:「所以等一下,各位想看哪一個盤,我們也直接、直接上來…用實盤的時候,就看哪個盤?」 2 00:33:08 被告稱:「所以等一下,我們會進入一點實戰討論喔。各位阿,你們想看哪一個盤?我們直接針對各位想看的盤來去探討一下。你會想看哪一個盤,我看我們直接打在留言區裡面、美中兌、黃金,我們先隨機先找兩個盤好了,我們看看,我看看先找什麼盤,看起來美日想看的人比較多,那我就先開個美日看看。」 3 00:48:48 被告稱:「我一樣用核心策略判斷的原理,一模一樣套用上來,讓大家去做個盤勢分析…」 4 00:50:07 被告稱:「所以呢?在這個位置,我們就把它稱之為壓縮區,好這個壓縮區,如果你是時區再切小一點,很多時候呢?就可以看到。在這個小一點的情況之下,它的,它這個時段剛好都在上下布林之間晃盪。好,所以有時候懂得運用切換時區去看一下現在的狀況,對你來說也會非常有幫助。那當然像比較有經驗的人,我直接切到一樣的時區,我一樣可以直接畫上趨勢線,我們就把畫所謂的三角收斂,那我只要判斷出突破了這個地方。你看這邊已經撐住好幾次,但是在這個地方撐不住,通常它往下的機率就開始很大囉,而且,再往下衝到這個地方,這邊又守不住,這邊又往下衝了,那往下開始衝的機率就更大,而且能量會開始很明顯地就出來。」 5 00:51:16 被告稱:「所以我們直接這樣判斷,趨勢線畫完往這邊走其實它就開始,非常的有機會要開始方向行情反轉,只是在這個判斷,在這個猶豫期,我們也稍微有耐心去等待一下,等待一個更明確的訊號。那這個明確訊號我剛才是用上下趨勢線去劃。我也可以切到比較小的時區,看這個上下布林之間,有沒有,當然破了之後…,我有時候會觀察前高前低。那如果破了之後,前低在這邊,那這個行情我就會繼續判斷它會開始往Sell走。」 6 00:52:59 被告稱:「我是以H4判斷方向的人。我在這個位置,尤其它更在猶豫中,那我心裡就要去思考一下,它可能正在猶豫晃盪中,你要繼續下Sell單嗎?那你就要有個心理準備喔,你這個心理準備就是,如果你下單之後,行情它非常有可能彈到這個地方。甚至越靠近趨勢線,它才會反彈機會越大,那當然在這個時機點,我還會再加上一個延伸的判斷方式-黃金切割率,我把這個波段拉出來,然後這邊對應上去,然後在這個位置突破之後,突破趨勢線之後,下一根,這個位置嗎?61.8這位置,在這個位置,我是會去判斷我Sell最後的一個止損點。在這個以下,我都還是判斷Sell,如果用H4判斷方向的人,我在這個位置以下都是判斷Sell。」 7 00:55:06 被告稱: 「那像我在下單,我就寧願稍微保守一點,那我是在那邊,如果我真的要掛單,我就在這地方掛單阿,這個、這個位置是相對保守的地方,從這個位置然後到這個距離。這兩張單,是相對保守的位置,那當然我們剛剛用核心策略的概念喔。我們是用大時區去判斷方向,小時區找好的進場和出場位置,那在這個點,我也順便讓各位去思考一件事情,就是對應到你下單的手數。」 8 00:56:58 被告稱:「所以這個策略如果我要用核心策略,現在的盤型要下核心策略,我現在會下Sell,用H4看盤我會下Sell,但是我現在不會下單…因為現在要下單的風險,你要承受從這邊下完單之後到這邊,大概700步逆勢的風險,但是你賺的空間很少…,那如果要下單的人呢…那我手數小一點,手數小點就可以囉。」 9 00:57:47 被告稱:「我是不是剛才講止損價位找到這個地方?61.8在這個位置先把不要的線先刪掉,大家看起來比較清楚、我們今天有教過各位黃金切割率運用,那這黃金切割,我剛剛先找到一個位置61.8,這位子是不是我的止損,所以如果你真的要下單,可以下,但是你要做好心理打算,我的止損已經要在這個位置,那你現在要下單,你要下幾手。」 10 00:58:37 被告稱:「…所以,如果你真的判斷它是Sell,你要下單的話,你要去算好,假設你全部最多下一手有5張單要分,那我在這個位置,我相對的手數,我是不是要下的小很多。我可能只會下0.01,我可能在這個位子我要下單,我就只下0.01手,然後在這邊呢,就可能就再下個0.03手,然後在越靠近的地方,我再下的相對手數越大一點…所以有時候我會用這種方式去切分我的手數的佈局,我在什麼位置,相對該怎麼去佈局我的手數,那它會讓我的心理壓力比較沒那麼大,它在震動的情況之下,我可以承受比較、比較這麼大的震動空間,而且呢讓我賺的機率也比較多。」 11 01:00:57 被告稱:「因為今天講到的東西,因為教材可能就是單元,每個策略單獨跟你講,但是實戰就是把所有學過的全部融合在一起,融合在一起的時候,因為盤勢的不同,有的時候可能會用這個,有時候可能會用那個,所以所有盤勢不同的情況之下,那我會適當的把一些不同的工具,或是不同的策略綜合起來一起去判斷。」 12 01:04:41 被告稱:「從現在現價,這個就是第一張你可以下單的地方,你就可以直接在那邊現價下單,但是你要從現價這個位置去測量,測量到你止損的位置…你最多能夠下幾手?如果你只能下1手,也就是說,在這個位置就是在現價、這個位置,你不可以直接下1手,你是這一張單,這是一張單。然後這個位子23.6兩張單、38.2三張單、50四張單,然後到最後一張單61.8,五張單。這是總共有五張單。你要把這一手的量,分散在這五張單裡面。」 13 01:16:25 被告稱:「以歐美兌來看,我們是直接切到D1先判斷整體方向,那這個判斷方向就融入我們之前講的趨勢,那個當日反轉的概念,我們是不是畫一條趨勢線,整體判斷它是往Sell的方向走,當然有時候判斷上面,我會叫出布林做一個整體判斷,這個判斷上面和這個中布林,它其實還滿接近的喔。所以,在這個階段在這個部分我可以把它當作,在這個地方是個好的入場點。但是如果這根突破過,這個趨勢線的位置,我就把它當作止損的價位。」 14 01:17:24 被告稱:「接下來我就切到小的時區,去找什麼位置是一個好的入場點,所以我切到比較小的時區我就開始去尋找,我們剛大時區有找到一個比較好的入場點。在這個位置吧,它雖然判斷它是Sell,但是我們現在行情在這個位置,現在行情在這個位置,你要不要做Sell啊?」 15 01:18:35 被告稱:「其實這個點其實還蠻特別的,它剛好是在大時區往Sell,但是小波段回調,然後回調到一個壓力點又開始壓住了,又開始往下這個階段,所以有些人在這個階段,沒有下到一個比較好的點,你在反彈時候,你心裡就會開始在掙扎,到底要不要下單對不對。」 16 01:19:41 被告稱:「我還是回歸到一個原點,你不知道怎麼下單就不要下單。那不然的話,你就下的保守一點,就這麼簡單。如果你不知道怎麼下單,像這個點呢,你要下單,我覺得可以,但是下的手數你要去思考一件事情,它確實碰到一個壓力它會彈,也是彈600步,也是彈600步,你受的了嗎?受不了就不要下了,受不了的話,那我就是把這個下單點,這個下單點我就稍微拉,我以上布林為主,但是在實務操作上面,我看到上面的前高點在那邊,那前高點我就會稍微微調一下,我會找這幾個K棒震動的比較多的地方,在這個附近去做下單,這樣去判斷,那另外一種判斷方式,我就切到更小的時區。」 17 01:20:42 被告稱:「我們大時區判斷方向嘛,小時區我剛剛是用H4,但是有時候這個方式,我就可能隨機應變切到更小的時區,去找到一個相對好的位置,這跟更小的時區,我一樣可以在這地方下,然後在這個地方下馬丁單,然後呢,再突破一點的距離之後,設停損。」 18 01:26:03 被告稱:「我們剛才這個案例是用H4判斷方向,所以H4也有H4的趨勢線,這個趨勢線,k棒越靠近趨勢線,它反彈的機率越高…就是突破這個趨勢的下一個,下一個點,就是會當我的止損價位,所以呢這個位置碰到這個位置,從這個位置開始是比較安全的交易點,然後給它一點空間,所以破了趨勢線的下一個點,這個位置呢是我的一個止損價位。」 19 01:27:15 被告稱:「那接下來呢?我們就看到幾條線,第一條是不是現在的價位,就是現價,我們把它標一下,現在的價位,這是不是第一條。第二條線,以這個黃金切割率切完之後呢,第二條線是不是在23.6的地方,第三條線是38.2,第4條線是50,第5條線是61.8,那當然了,我的止損原本是設在61.8,如果你要在61.8還要再加碼一張的人呢,你的止損就要往上留一點點緩衝的空間。對…是不是往下做Sell,如果你的大方向判斷它Sell這個盤,我就只做Sell不做Buy,只是你要去衡量你在什麼位置要Sell,然後要做多少的Sell。」 20 01:30:51 被告稱:「像這個盤勢的話,我整體會開始布局,我覺得比較好的距離是從這一個38.2的位置,因為這個38.2是不是還蠻靠近中布林的,了解齁?所以呢我會稍微比較,手數比較重的地方,可能會從38.2開始佈局,然後50、61.8以這3張單為主,所以我要拿筆和紙去規劃喔,我這一手單要切成,假設要切成5等份,那我前面呢可能就是2張,我先算下,因為臨時講我還沒有去算,我先算算看全部加起來是一手,大概是多少。」 21 01:32:49 被告稱:「我可能就會下0.05,然後呢23.6位置,我可能也會繼續下0.05,然後在38.2的位置,我就會下0.1,那在這個兩個位置,是不是我在主要判斷的關鍵位置,那相對的我是不是在這個位置,我的手數就會可能就會稍微下的比較大一點,在這個位置下0.03,然後在這個位置,好,大家有看到,所以我在每一個位置從0.05,這個加起來是不是0.1?然後這一張下0.1,加起來是不是0.2?然後這個下0.3,加起來0.5,然後這個下0.5,加起來總共一手。然後我就可以用掛單的方式,我就可以用掛單的方式,每個位置直接去做掛單,像這個地方呢,假設我今天設0.05,我就可以在這個地方掛一張0.05,有沒有,像這個地方0.1,我就可以在這個位置掛0.1,這樣子,有聽得懂嗎?然後在這個地方是0.3,那我就在這個位置0.3,我把它拉下來一點,就是在這個位置掛0.3,這個位子0.5。」 (五)某日贏家實戰俱樂部錄影片段(檔案路徑\名稱:直播影片\ 贏家實戰俱樂部\00000000_0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00000_n.mp4)譯文(節錄)(原審卷一第275至280頁) 編號 影片時間 譯 文 1 01:22:00 被告稱:「那剛剛各組討論完了,個別有什麼問題想要問?有沒有,或者只是想再看哪一個盤的,我們再做分析這樣,日幣兌美元。」 2 01:23:27 被告稱:「我們在策略裡面是不是剛剛講當日反轉…我們先透過D1畫了一條趨勢線,這個地方突破了沒有?是不是已經突破了?其實在這個地方甚至沒有畫趨勢線的話,我是不是會以中布林當做趨勢線?然後中布林是不是就突破了?那這個位置,甚至更明顯一點,破了趨勢線之後有沒有看到前低有沒有破了?這麼多的跡象,它現在就是開始走Sel1了,只是行情因為在這個位置,你要不要下單?」、「為什麼?已經靠近下布林了嘛。而且這個位置其實已經靠近這個地方,中間是不是會有一些人性面的狀況。就你常聽到美元,假設已經是這個月的新低點,你聽到美元低點,你心裡會怎麼想?會不會想要搶一些美元來換?還是你聽到低,趕快把我的美元拿去換成台幣?你會想做哪一個?是不是買美元?所以它已經到一些低點的時候,某一些人性他就會去搶,投資除了技術分析,有一個環節你要去思考市場投資人的人性,這個人性面有時候還蠻需要去了解。所以通常到這個低點會有一波的小反彈,但是不代表美元已經反轉了,它只是一個人性面投資人的心態反彈。」、「然後反彈完了這個大時區判斷是Sell。那初期我們練核心策略是切到小時區去找它的入場點那個位置,是不是好的入場點?也許有機會開始布局,但是我會去做幾個綜合判斷…假設這個地方入場我預計獲利是抓在這附近,那個這個位置,假設抓個位置,教材裡面雖然有時候教的是下布林,但是實際上我會去參考一些k棒,這些k棒在這個點,是不是Touch到的地方越多他有機會出場的機會就越多?好,那假設這點,從這邊下單到這個地方距離大概多長,大概300、300有機會可以做,但是如果不如預期的話,我通常還會抓在上布,你有沒有發現,上布林跟前高是不是有點像?所以我還是會有機會佈一張單,同時超過,上布林我可能就會做止損。」、「初期先練習用核心策略去判斷。然後接下來方向明確,現在方向其實是挺明確的,它是Sell,只是這個算是一個稍微的比較低的點,那你知道合理的位置,那相對我在下單這個點,是不是靠近止損下單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