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HM-113-金上訴-48-20250318-1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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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旭東 選任辯護人 廖宏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旭東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旭東前經本院認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至114年3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4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主筆)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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