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HM-113-金上重訴-29-20241223-5

字號

金上重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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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子桓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魏士軒律師 謝和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佳錡 王律勳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謝和軒律師 卓品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詠崎 陳翰陞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子桓、吳佳錡、王律勳、蘇詠崎、陳翰陞之羈押期間,均自民 國一一四年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子桓、吳佳錡、王律勳、蘇詠崎、陳翰陞( 下稱被告5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6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裁定羈押,嗣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先後於113年8月26日、同年10月18日裁定其等羈押期間,均自113年9月5日、同年11月5日起各延長2月在案,將於114年1月4日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5人,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 依卷內證據,足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等罪嫌均屬重大,考量被告5人所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詐欺集團之涉案人數眾多,分工縝密,顯具相當規模,造成多名被害人金錢損害,且被告5人除本案之外,尚另涉其他詐欺案件,業據其等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三第239至240頁),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等不思以正當途徑得財,竟因貪圖報酬而一再參與詐欺犯罪,且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尚未全部查獲,足認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審酌被告5人之犯罪情節,其等從事計畫性、組織性之加重詐欺罪,對於民眾財產安全及公共秩序之危害程度甚鉅,若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基本權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達成防衛社會之目的,衡量羈押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及其所欲維護之公益間,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又被告5人均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事。綜上,爰裁定被告5人之羈押期間,均自114年1月5日起延長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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