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HM-113-附民上-64-20241128-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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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天全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曾東洲 上列被上訴人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04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因本件刑事部分(本院113年 度上訴字第4047號判決附表編號4至5所示)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無 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犯詐欺取財罪(共2罪)在案,則原判決 以被上訴人上開被訴詐欺罪部分無罪並據以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 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