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HM-113-附民上-77-20241231-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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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仙仁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鄭竹嵐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3年 度附民字第3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鄭竹嵐被訴誹謗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即原告鄭仙仁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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