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HM-113-附民上-83-20250226-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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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8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双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駿傑 訴訟代理人 任秀研律師 被 上訴人 彭朝澄 彭新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證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3年度 附民字第3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彭朝澄、彭新明被訴偽證等案件,經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鈺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